譚浩俊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鹽湖股份)10月12日發佈公告稱,其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罪。公告還稱,擬將非法採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時退繳至公安機關,預計將減少公司2021年度利潤3.57億元。
鹽湖股份原本就依靠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帶來企業業績增長、利潤增加,實現了扭虧為盈,才能在停牌15個月後恢復上市的。如果因為非法採礦而減少利潤3.57億元,對企業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追究企業和責任人責任
更重要的,眼下正是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重要時刻,如果不是因為非法採礦案件被調查,採礦區全部停止經營,鹽湖能源的效益會更好,給鹽湖股份的貢獻也更大。而現在,不僅沒有獲得更好收益,反而面臨鉅額罰款,對鹽湖股份來説,無疑是雪上加霜,剛剛有點癒合的傷疤,又將出現新的傷口,且流血不止。如果沒有切實有效的手段止血,對鹽湖股份可能就是致命的,是無法繼續維持與生存下去的。
事實也是,作為一家大型鉀肥生產企業,鹽湖股份生產能力達到500萬噸/年,產能位列全球第四,但是,前些年卻出現了連續虧損現象。近年來,公司也在努力爭取在技術上有所突破。如鹽湖提鋰技術,就是其取得的一項比較具有影響力的技術成就,也是能夠給企業帶來積極影響的技術。但是,單憑此項技術是遠遠不夠的,加上鉀鹽資源嚴重不足,需要依靠進口鉀鹽原材料,不僅來源渠道難以有效撐控,而且價格也無法控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對鹽湖股份來説,未來的路怎樣,確實值得關注。
也許正是因為主業盈利能力不足,市場前景堪憂,公司於2012年成立了鹽湖能源,主要負責公司原金屬鎂一體化項目配套工程木裏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礦建設、運營。客觀地講,依據當地的資源優勢,擴大企業業務範圍,增加新的經濟增長點,本身沒有什麼問題。前提是,必須合法、規範、有序,而不是無序拓展業務,甚至非法採掘資源。
很顯然,鹽湖股份沒有做到。鹽湖能源自成立之日起,就處於非法開採狀態,以至於公司成立後的前兩年,也就是2013年、2014年,都是在未取得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開採的,明顯觸犯了法律,涉嫌非法採礦罪,應對責任人予以懲罰。即便停止了礦區的所有經營業務,追究企業和責任人法律責任也是不能停止的,必須堅決處罰到位。
鹽湖股份有應對之策?
面對最近一段時間電力供應十分緊張、煤炭價格持續上漲,一些企業借保供之名,開始為了追逐利益,瘋狂開採煤炭,已引起了有關方面和地方政府的重視。如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石泰峯就於近日明確表示,決不允許打着保供的旗號,搞野蠻粗暴開發。這也傳遞出一種信號,為了保供、為了發展,加大煤炭開採力度,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有序、規範、合法,不能再出現前些年那樣的無序開採和野蠻開採。
內蒙古有這樣的要求,青海同樣會有,需要反對野蠻開採、無序開採。對鹽湖股份來説,以前的非法開採問題,必須追查。不僅要追查非法開採問題,還要追查野蠻開採問題,看2014年以後是否存在非法開採和野蠻開採現象。
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如何對公眾利益負責,不能只是嘴上説説,而是要體現在行動上。通過增加新的項目,改善公司業績,提高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是對投資者負責。合法經營、規範運行、有序發展,也是對投資者負責。如果為了一時之利,非法經營,從事非法業務,就不是對投資者負責,而是在傷害公司,傷害投資者,是在破壞良好的市場秩序。
也正因為如此,鹽湖股份面對如此嚴重的事件,能否吸取教訓,能否開闢一些新的增長點,對企業十分關鍵,對投資者也十分關鍵。至少,這則消息發佈以後,具有風險意識的投資者會選擇離開鹽湖股份,而不會再冒險投資了。一旦投資者選擇離開,對鹽湖股份來説,會雪上加霜,更加難以應對。那麼,鹽湖股份有新的應對之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