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績效與項目收入掛鈎等多項內控出問題,又一券商接監管罰單,距離債券承銷業務遭罰還不到一年

財聯社(深圳,記者 吳昊)訊,“投行遭罰”或是今年的高頻詞之一,最新接監管罰單的是華福證券。

11月3日,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網站上發佈《關於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華福證券投行業務因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遭福建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這是業內首個因上述原因遭罰案例。本次處罰也是自去年12月以來,華福證券的投行業務線收到的第2次監管“敲打”。

投行績效與項目收入掛鈎等多項內控出問題,又一券商接監管罰單,距離債券承銷業務遭罰還不到一年

不僅華福證券,今年以來,券商投行業務被監管開罰單的情況多了起來。今年的8月和10月,監管系統都曾開出批量罰單,共有14家券商、33名保代遭到監管點名,其中不乏頭部券商,更有的券商連吃多次罰單。

與此同時,今年以來,監管層針對投行業務也屢推新規。監管從嚴的背後,是券商投行作為保薦機構“看門人”角色和責任的日益強化。

內控不完善,華福證券投行領罰

在這則落款時間為11月3日的《關於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顯示,華福證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對投資銀行類業務承做集中統一管理不夠到位;業務人員績效獎金主要與承做項目收入掛鈎,未考慮專業勝任能力、合規情況等因素的情況。

福建局認為,華福證券的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多項規定,並決定對華福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與此同時,福建局在警示函中還強調,華福證券應採取有效整改措施、完善內部控制,並於12月3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問責報告,同時還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切實提升投資銀行類業務內控合規水平。

去年12月,華福證券還曾因債券承銷業務遭罰。2020年12月10日,華福證券作為“18邁科01”與“20哈創01”兩隻公司債的承銷機構,因“未審慎調查發行人資產受限事項”,遭到福建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而如今時隔不到一年,華福證券的投行業務條線再次遭到監管“敲警鐘”。

下半年2次批量罰單,共涉14家券商、33名保代

今年以來,券商投行業務頻遭“敲打”。從證監繫統公示的罰單數量來看,監管趨嚴已是明顯信號,特別是進入下半年,證監繫統已有2次批量公佈罰單,最近一次就發生在半個多月之前。

10月15日,證監會官網連掛12則投行業務罰單,包括9單為行政監管類,3單為自律監管類3條,共涉及7家券商19名保代/財務顧問。

投行績效與項目收入掛鈎等多項內控出問題,又一券商接監管罰單,距離債券承銷業務遭罰還不到一年

在這批處罰名單中,不乏幾家頭部券商,被罰原因也多與保薦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有關。

不僅10月,今年8月6日,證監會官網也曾批量掛出12條罰單,涉及行政監管類10條,自律監管類2條。在這批處罰名單中,安信證券、第一創業、東北證券、華西證券、宏信證券、海通證券、國元證券、國金證券等8家券商、14位保代遭監管點名。

顯而易見地,隨着IPO現場檢查與現場督導進入常態化後,監管單位對券商投行的內控規範以及作為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等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為壓實作為中介機構的責任,監管層也更強調券商對勤勉盡責、執業到位的重視和落實。

多項新規出台,壓實券商“看門人”角色

從核准制到註冊制,券商投行作為保薦機構的“看門人”角色被日益強化,尤其是今年以來,監管層針對投行業務出台多項新規。

10月2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註冊制下提高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質量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在涉及“撰寫與編制高質量的招股説明書”方面,《指導意見》強調,發行人及相關人員應當確保招股説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配合中介機構開展工作;各中介機構應當歸位盡責,按照職責分工認真開展招股説明書撰寫與編制工作。

同時,證監會表示,一方面要依法從嚴打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對於雖不構成信息披露造假,但招股説明書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等粗製濫造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不同處理措施。

此外,證監會再次提到要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督促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重視首次申報文件質量。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資源,對於雖不構成信息披露造假,但招股説明書編制粗糙、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的,依法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或者自律處分。

而今年7月,證監會還出台《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其中重點涉及提升監管合力、完善制度規則、強化追責、強化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完善激勵約束證券公司的機制等五大方面內容。

在“完善制度規則”一條中,重點提到要完善輔導驗收、現場檢查和現場督導制度;完善投行業務執業標準,優化招股説明書披露規則,研究制定IPO特定行業信息披露規則,完善發行承銷制度以及釐清中介機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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