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將"合體" 對兩板公司估值無明顯影響

  張 歆

  分分合合最適合品味。

  上週五,證監會正式批覆深交所合併主板與中小板。總體安排是“兩個統一、四個不變”。其中,“兩個統一”是指統一主板與中小板的業務規則,統一運行監管模式;“四個不變”是指板塊合併後發行上市條件不變,投資者門檻不變,交易機制不變,證券代碼及簡稱不變。

  筆者認為,從深層次發展而言,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的合併,投射的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結構轉型、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核心路徑切換;就二級市場呈現而言,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的合併,在上述“兩個統一、四個不變”的安排下,料不會對兩個板塊上市公司估值產生明顯影響。

  一方面,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合併雖然由監管部門具體部署實施,但本質上是經濟發展、資本市場職能變更的自然選擇和內在要求。

  資本市場創建和發展至今已逾30年,其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目標一直沒變,但階段性任務重心還是有所區別。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階段,資本市場的層次結構自然更注重與規模相結合。如今,中國經濟已經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資本市場承擔的任務“更新”至支持科技創新、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激發人才創新活力等,所以資本市場的“融資端測評”維度更加豐富,不侷限於企業規模,而是更注重觀察其行業發展潛力、技術研發能力、項目商用前景、國產替代能力等。

  中小板自設立起,就定位於主板內設的板塊,在主板制度框架下運行,經過16年的發展,中小板上市公司總體不斷髮展壯大,在市值規模、業績表現、交易特徵等方面與主板趨同,堅守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的差異性的必要性已不充分。可以説,合併是順應市場發展規律的自然選擇,也是構建簡明清晰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

  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層面,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的合併是具備制度基礎、認知基礎、估值基礎的,因此,不會對投資者的理性估值判斷產生明顯擾動,也不會成為上市公司估值重心變化的驅動因素。

  中小板自設立以來所遵循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與主板總體一致,本次合併不涉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實質性修訂,這也是本次合併的制度基礎;而主板和中小板的上市企業整體而言主要是規模差異,並無顯著“屬性差異”,這是投資者的認知基礎。更重要的是,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估值方法基本一致,也就是合併的估值基礎。

  數據顯示,截至1月底,深市主板的上市公司,以食品飲料、房地產、家用電器等傳統行業為主,平均市盈率為21.74倍。中小板的上市公司,以電子、醫藥生物、計算機等新興行業為主,平均市盈率為36.34倍。兩個板塊的估值水平在絕對值上存在一定差異,但差異的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不同。換句話説,兩個板塊合併前後的估值體系,投資者門檻和交易機制均沒有改變,因此,從理性投資維度來看,合併後相關板塊的流動性和估值水平大概率上不會有顯著變化。

  另據觀察,本次合併涉及的交易所、券商的技術準備,市場解釋等方面進行得也非常高效順暢。從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角度來看,這些工作不僅必要,而且對合並過程的穩定性、合併目標的達成率均有重要影響。

  綜合分析,筆者認為,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的合併,是監管部門對於中國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新階段的響應;是深化改革目標在資本市場制度優化的又一次落地;是投融資訴求轉變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投射;也是投資者專業度和可塑性在二級市場面臨的“實測”。這些因素,才是本次“兩板合體”的真正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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