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1號)顯示,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和科技”,300801.SZ)於2020年2月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現在生產和經營的產品中,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84消毒液)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公司擬生產的過氧乙酸,亦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
2020年2月6日,公司發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公司目前消毒劑類產品正常開工,主要產品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可用於環境消毒工作。2020年2月10日,公司在《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中披露,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公司次氯酸鈉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0.03%、0.05%、3.57%,苯扎氯銨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7.17%、8.22%、6.72%;苯扎氯銨主要用於水處理行業,少數客户用於公共衞生消毒領域;過氧乙酸投產後對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認為,在明知以往生產經營的相關消毒劑類產品收入佔比較低、次氯酸鈉銷售收入不高、苯扎氯銨只有少數客户用於公共衞生消毒領域、擬生產的過氧乙酸預計對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等情況下,泰和科技公司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未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披露,也未針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判定,泰和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程終發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程霞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泰和科技及程終發、程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泰和科技成立於2006年3月14日,註冊資本2.16億元,於2019年11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程終發為第一大股東、實控人、董事長、總經理,截至2020年9月30日,程終發持股1.02億股,持股比例47.37%。
程終發自2018年5月4日至今任泰和科技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5月3日,自2018年5月4日至今任總經理;程霞自2020年1月17日至今任董事會秘書,自2018年5月4日至今任副總經理。公司2020年半年報顯示,程霞為實際控制人程終發之妹。
泰和科技於2020年2月6日發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於2020年2月4日、2月5日、2月6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山東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經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消毒劑類產品正常開工,主要產品包括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銨(別名:苯扎氯銨、1227、潔爾滅、殺藻胺DDBAC)和次氯酸鈉(84消毒液)可用於環境消毒工作;其他產品生產車間按照通知要求尚未開工。
泰和科技於2020年2月6日發佈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顯示,截至目前,公司每日生產(灌裝)的次氯酸鈉約為300-500噸。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公司共生產(灌裝)次氯酸鈉產品1086.00噸。
公司次氯酸鈉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0.03%、0.05%、3.57%,苯扎氯銨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7.17%、8.22%、6.7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51號
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終發、程霞:
2020年2月2日,你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以下簡稱互動易)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現在生產和經營的產品中,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84消毒液)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公司擬生產的過氧乙酸,亦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2020年2月6日,你公司發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公司目前消毒劑類產品正常開工,主要產品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可用於環境消毒工作。2020年2月10日,你公司在《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中披露,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公司次氯酸鈉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0.03%、0.05%、3.57%,苯扎氯銨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7.17%、8.22%、6.72%;苯扎氯銨主要用於水處理行業,少數客户用於公共衞生消毒領域;過氧乙酸投產後對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在明知以往生產經營的相關消毒劑類產品收入佔比較低、次氯酸鈉銷售收入不高、苯扎氯銨只有少數客户用於公共衞生消毒領域、擬生產的過氧乙酸預計對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等情況下,你公司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未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披露,也未針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程終發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程霞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及程終發、程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