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肖利亞
“有一家公司獨董首屆任職即將到期了,可能不會繼續擔任了。”
作為一名會計專業教授,李健在獨立董事(以下簡稱“獨董”)職位上已經擁有十多年履職經驗,也在思忖自己下一步的打算。
在他猶豫之際,Wind數據顯示,11月12日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宣判以來,短短兩週時間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獨董辭職,甚至開山股份獨董辭職遭到了控股股東的譴責。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李健道出了上述難題的癥結,“説‘風聲鶴唳’有些過了,但就康美案的結果來説,獨董的責任的確被無限放大了,權責不對等。”
獨董們有苦難言的另一面則是,有投資者為康美獨董數以億計的連帶賠償拍手叫好。
一時間,在中國資本市場借鑑推行20年之久,在公司治理以及中小投資者保護上被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制度再次引發持續的爭議和爭論。
“獨董制度二十年來沒有任何進步,大部分獨董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安排的福利‘關係户’,沒有起到什麼作用。”有市場人士頗顯哀其不爭。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被討論,在此之前,獨立董事陷入“不獨立”“不懂事”“花瓶”的指摘爭議怪圈,但在新證券法實施後,特別是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一審落錘,市場人士認為有理由去痾除弊,在註冊制改革正推向全市場之際,需要重新審視正值二十歲的獨董制度。
在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學副教授黃生看來,康美案是一個契機,促使大家重新關注獨董制度,現在是時候探討獨董制度設計的迭代了。
退意
“有一個公司找到我介紹教授去做獨董,問了下週圍的同事,現在都不願意做,或者説不敢做了。”李健説。
面對變化,更多的獨董直接做出了選擇。
11月26日,智能自控(002877.SZ)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21年11月24日收到獨立董事翟勝寶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其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以及第四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自康美宣判後,類似的辭職公告紛至沓來。據記者統計,自11月來,已經有40家公司發佈了獨董辭職公告。而康美案一審判決後,收到獨董辭呈的公司已經有了30多家。
此刻,上市公司收到的辭職信仍在繼續,僅在11月24日,就有4家公司宣佈了獨董離職的消息。
獨董的離開甚至引起了上市公司大股東的不滿。
11月22日,開山股份(300257.SZ)控股股東在其官方微信中發佈了一則聲明稱,11月18日,開山股份獨立董事史習民在“康美藥業”事件一審判決公佈後,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辭去獨立董事職務的報告後,給公司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據媒體報道,公司董事長曹克堅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上述聲明,並配文稱:無辜中箭,受傷很深,是可忍孰不可忍!
記者發現,在公司發佈獨董辭職公告後,開山股份在六個交易日內四日收跌,累計跌幅6.75%。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宣判,被告康美藥業需要承擔24.59億的賠償責任,除實控人及主要參與造假者承擔全額連帶責任外,其他十三名簽字的董監高分別在5-2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十三名簽字董監高中就包括公司5位原獨立董事——江鎮平、李定安、張弘3人在因康美藥業2016、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簽字,被判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郭崇慧、張平則因只在康美藥業2018年半年報中籤字,被判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計算,獨董連帶賠償責任少則1.23億元,多則2.46億元。
對於近乎月薪1萬左右的獨董們來説,這個結果有些出乎意料,引起軒然大波。
於是,獨董們選擇了離開。“的確存在風險,可能昨日還是談笑風生的獨董教授,明日就成了出行不得自由的‘老賴’”,一位不願具名並擔任獨董的法學教授對經濟觀察報記者感慨道,“正如大家所討論的那樣,權責明顯不對等,儘管案件尚沒有最終執行結果,但就目前情況來看,釋放的信號讓不少人感受到了風險,擔憂之下帶來的辭職選擇也可以理解。”
投資者卻是另外一種看法。“獨立董事一般都為有財務背景的專業人員,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儘管不參與經營,也要對自己的職責負責,你可以反對、可以辭職,但不能簽了字不負責任。”一位有多年投資經驗的投資者這樣看待康美案判罰。
康美案代理律師秦政在接受採訪時曾表示,“追首惡”是投服中心支持訴訟一貫的訴訟原則,我們在起訴時也是要求實控人等責任人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但比較遺憾的是判決最終沒有突破現有的司法解釋。
交鋒
獨董制度在最初引入中國資本市場時承載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使命。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獨董制度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開啓了在中國境內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大幕。
但在這之前,市場上已經有關於外部董事的嘗試:1988年內地公司曾按香港聯交所要求率先設立獨立董事,1999年,併為此發佈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再度明確要求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1/2以上。
“在英美國家,提高獨立董事比例,設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等,是公司出於融資需要和管理需要,為了在其單層董事會中引進德國等雙層董事會的內部制衡機制和提高董事會的戰略領導能力,而先自發行為,後逐步推廣開來的,”提及中國獨董制度的設立,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仲繼銀表示,中國引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一個重要初衷是期望通過獨立董事來保護中小股東。
“制度設計上對獨立董事賦予了過高的責任和希望,期望英美公司治理系統中一種具體的錦上添花的做法到中國上市公司來雪中送炭。”仲繼銀説。
在獨董制度落地三年後,A股市場便上演了首例獨董聘請中介機構介入公司審計事件,隨後引發了市場對獨董制度的大討論。
故事的主角是國有企業樂山電力。2004年2月12日,樂山電力要求三位獨立董事在2月20日之前出具公司年報中的獨立董事意見,而當時並沒有給提供任何經過審計的材料。獨董拒絕樣出具意見,並在12日當天邀請中介公司進入公司進行專項審計。中介機構到達樂山後遭到公司管理層的抵制,至此雙方陷入了僵局。最後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兩位獨董也離開了公司。
同年6月,伊利股份上演了罷免獨董事件,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了罷免獨董的決議。被罷免的獨董在北京召集數家媒體,公開發表聲明,表明自己的憤怒。
獨董在公司治理上初露鋒芒引爭議的時候,在獨董制度演進上,2004年12月,證監會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要求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是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隨後,據媒體報道,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下稱“《獨董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此草稿向業內專家徵求意見。草稿涵蓋資格和任免、職權和義務、工作制度、監督管理及附則等內容。彼時交易所相關負責人曾在獨董培訓班上表示,證監會正在起草《獨董條例》,通過制度安排來保障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知情權。但至今,上述條例仍未見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0月中組部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意見》,啓動清理“官員獨董”工作。這引發了歷史上第一次獨董離職潮,統計數據顯示,文件發佈先後,有上百位獨董先後辭職甚至包括數十位前省部級領導。
就在官員獨董紛紛請辭的第二年,上市公司協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時間和數量做出限制。
2015年,引發獨董制度大討論的另一標誌性事件上演——寶萬之爭。2016年6月,萬科召開董事會審議購買深圳地鐵集團資產的重組預案,董事會的決議過程,因為公司獨立董事華生系列文章《我為什麼不支持大股東意見》讓萬科管理層與華潤間的矛盾公之於眾,也讓獨董在上市公司治理和公司決策中的關鍵位置得以凸顯——獨立董事走到前台,成為董事會中管理層與大股東對決的關鍵因子。
在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繆因知看來,獨董制度的最基本特點是由外部專家、社會賢達來兼職,而不是全身心投入;其意義在於刻意在董事會中引入具有不同眼光、不同立場的人,在董事會內部得以反對一些明顯的不當行為,對公司控制人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但這種監督作用是有限的,對君子比對小人更有效。畢竟,在中國《公司法》框架下,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無條件、無理由地罷免獨董。”
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諸如萬科等公司上演的“衝突交鋒”並不多見。有學者曾給出這樣一組數據:從我國2001年開始試行獨董制度以來,截至2021年11月24日,獨董一共進行了77480次董事投票表決,同意的表決是77317次,棄權30次,反對36次,其他97次,獨董投票同意的比例是99.79%。
病狀
不過,隨着註冊制改革的推行,與之相配套的新《證券法》於2020年實施,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上市公司董監高面臨着更為嚴格的要求和更多的責任,也引發了有史以來最大的獨董離職潮。經濟觀察報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3月份之後,上市公司披露獨董辭職公告家數明顯上升,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數量為479家,而上一年同一時段發佈公告的公司數量僅為358家。
談及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寶萬之爭中的關鍵人物華生在接受經濟觀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情況下,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經營治理中基本不發揮作用,甚至可以看作是為社會知名人士提供的一種福利。過往,獨立董事作為“花瓶”,受到部分專業人士青睞,如今“康美案”判決結果出爐後,“收益有限、風險無限”的現狀也促成了獨董的辭職選擇。
“參加過不少公司的股東大會,但很少見到獨立董事發言,大多數獨董的作用就是在表決時贊成簽字,”一位具有多年投資經驗的投資者表示,“有的公司在開會時對獨立董事車接車送,但儘管如此,仍然有不少獨立董事缺席。”
不過在李健看來,部分學者以獨董投反對票來驗證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有失偏頗。“實際操作中並不是這樣,我十餘年生涯中僅投過一次反對票,但有些時候大股東在溝通時,覺得不合適,最後議案就作廢了,我經歷過不少議案作廢的情況,其實和反對票的結果是一樣的,但是大家都愛面子,很多時候都不會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體現出來,這也説明獨董是發揮了作用的。”“有總比沒有好。”在黃生看來,獨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把關作用,就好比一把鎖不一定能防住小偷,但由於它的震懾與存在,撬鎖就成了違法行為。如果沒有監督機制,企業治理中與決策環節可能有人會更加肆無忌憚。
黃生認為,除了監督作用外,對於上市公司來説,優秀的獨董還可以起到顧問的作用,當然這取決於公司發揮獨董作用的意願,及對如何更好地發揮他們專長的考量。他認為,也不應該只強調獨董的監督作用,學術上對美國上市公司的研究發現,獨董在代理人問題可能更嚴重的價值型企業(公司業務成長性不高、但自由現金流充裕)中的監督作用很明顯,而業務正在經歷高成長的企業對獨董發揮顧問作用的需求及其實際效果則更突出。結合中國經濟整體向上以及大量上市公司高成長性的特點,也應該思考在獨董聘任和發揮獨董作用過程中如何利用他們的專長,更好地發揮他們的顧問作用。目前,獨董羣體的構成主要有學者、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從業者以及企業高級管理者、行業專家等。這些成員大都能在公司治理和發展中給出專業建議。“聲譽猶如鳥的羽毛,就我個人來説,還是在工作中盡職值守的,但就是認真盡責也不能保證一定能看出公司存在問題,”李健在談及從業經歷時對記者表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會盡量到場參加董事會,監管要求要做到盡忠職守但怎麼樣才是盡忠職守並不好界定。
儘管經驗豐富,李健坦言自己也有壓力。“獨立董事獲取信息是不方便甚至説和大股東之間存在博弈的,我看到的信息取決於管理層提供了怎樣的信息,為了讓議案通過,報喜不報憂的情況大有存在,獲取信息的真實性大打折扣,而平時又不參與公司管理,很難對自己所獲的信息做出完全正確的判斷”。
李健表示,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大股東或管理層通過私人關係選聘的,有些獨立董事除自身義務外,還被期望能為公司背書、介紹資源以及提高聲譽,這也會使得獨立監督、客觀建議的制度期待受到影響。此外,最終能在董事會上發揮怎樣的作用還與公司以及大股東的風格有關。整體來看,國有企業在合規上會更加謹慎,民營企業則有所分化。由於目前大部分公司股權並未足夠分散,大股東的風格和做派也會影響到獨董作用的發揮。“例如,有的企業老闆會在董事會前後就公司戰略和獨董溝通,以尋求合理的建議,也有的人會認為給獨董開了津貼就需要老實投暫停票”。
華生認為,獨立董事在客觀上不具備實際參與公司治理的條件。例如,出於對內容保密和信披合規的考慮,上市公司管理層多在董事會召開前幾天甚至當天才將提案內容公佈給獨董,後者無法在短時間內做出專業判斷。此外,即便有充足的時間,獨立董事在異地兼職的情況下,也不具備實地考察所需人員、經費等條件。
在黃生看來,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也制約着獨董作用的發揮。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津貼數額與上市公司業績不存在正相關的關係,如果公司不是特別知名,提供的薪酬也不高,在此基礎上能請到的獨立董事其能力也就參差不齊。獨董深入公司業務的動力也不足。當下薪酬低、職責廣、責任大的現狀,難以完全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
據記者統計發現,目前上證A股、深證A股、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公司現任獨立董事任職人數近 20000人(次)。如此龐大的規模,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薪酬範圍按照數量來看,80%左右的數量薪酬低於10萬元。
開方
“中國希望通過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加強中小股東保護,面臨的一個實際問題是,在缺乏股權分散和充分的資本市場競爭、大股東實際控制公司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們保護中小股東的動力和能力在哪?”在仲繼銀看來,寄望於沒有關聯及利益關係的獨立董事,來改進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猶如指望超人來拯救世界。
在仲繼銀看來,任何一種具體的制度安排都要得到人們的充分理解並和有關方面匹配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增加獨立董事對於改進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質量肯定有積極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提高整個董事會的質量。
繆因知認為,我國獨董的實踐已經基本達到了制度容量的設計值,只不過這個制度容量的設計值本來也不高。獨董制度本來就做不到防範公司出現虛假陳述。上市公司治理的最有效機制源於市場競爭。最好的是外部競爭的壓力,包括敵意收購、證券賣空機制等。其次是內部競爭機制,包括賦予小股東提案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向其他股東征集投票權等。
不能把公司治理問題繫於獨立董事一身。黃生也談到了外部治理的重要性。在他看來,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內部治理的重要一環,但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和治理水平,外部治理機制同樣重要。除建立完善的賣空機制和做空市場外,外部股東(特別是機構)通過公開發聲或與管理層溝通,積極行使股東權利、維護自己股東權益的“股東積極主義”實踐,乃至通過非友好收購爭奪公司控制權這樣的“野蠻人敲門”等,都能對公司行為形成制約和產生震懾作用,儘管實踐中這些在A股市場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有限。另外,新《證券法》落地推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亦是一種有效的外部治理手段。康美案就起到了很好的引領示範作用。但未來也需要注意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壟斷問題,也就是應有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發起集體訴訟的問題。
回到康美案本身,據案件另一代理律師朱夏嬅介紹,目前,康美藥業已在破產重整階段,其償債能力需待債權人會議表決後方能明確,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確表示其無能力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所以如何妥善解決賠付問題將成為各方的重點工作。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夥人許峯分析,考慮該案是投服中心統一處理,對獨董而言,可能在第一階段更多是震懾意義,不排除先統一清償債權,然後進入第二階段,向被法院判決有責任的獨董追償一定比例的賠償款。
繆因知考慮的是,要求董監高不分職位、不分專業背景地一律連帶對所有披露文件的每字每句負責,負很重的責,是一種粗放的思路。實際上,這不僅可能導致獨立董事的逆向淘汰,對公司內部董監高的任職積極性也存在壓抑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則認為,經康美案影響,部分獨立董事或許發現自己缺乏履職的能力和條件,且本案獨立董事承擔的民事責任遠高於收益,辭職現象一定程度反映出獨董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在覺醒。該案也反映出獨立董事的制度設計存在問題。各方應當借康美案這一契機反思,現在正處於十字路口的獨董制度應向何處去。
2001年8月證監會發布獨董制度指導意見以來,A股市場已經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准制再到註冊制改革的開疆拓土,上市公司體量也由1100多家增至如今的4500多家。伴隨着註冊制的推行和新《證券法》的實施,上市公司大股東、高管、保薦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權利與更加細化和壓實,而獨立董事制度框架仍然停留在20年前的指導意見。20年間,獨立董事履責屢遭詬病,但並未因數個爭議事件而有獨立董事承擔更多責任。如今,康美案的一審判決,猶如一聲驚雷,讓獨立董事們驚於判罰之力度,但也模糊於自身權責的界定。
如何平衡李健們關於權責不對等的擔憂?為了讓獨立董事制度更大程度的發揮作用而不是陷入獨董任職劣幣驅逐良幣的境地,加大民事責任的同時又該如何擺正獨董的位置?
李健有自己的思考:目前的監管辦法對於獨董的履職和權責界定還較為寬泛,是否可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另外在獨董管理上能否有人牽頭制定統一的薪酬標準來改善激勵機制。
對標發達國家市場,獨立董事制度有着完善的管理體系,在我國的制度嘗試上也有不少空間。另一位獨董提出,可否由相關協會設立獨董評估機制,出現特殊問題時,上市公司可以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自查並重新評估相關人員的獨立性,對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評估。
面對獨董難“獨”,黃生建議,建立獨董高端人才流通市場,完善激勵機制,提升獨立董事整體質量。“在美國,擔任知名公司的獨董是一種名譽,我們改革也可以借鑑,讓一部分公司能請到特別有名的獨董,這樣獨董也會根據公司做出選擇,這就形成了獨董勞動力市場,也是一個高級的人力資本市場。”
獨立董事制度是否必須?劉俊海建議,可讓上市公司自主確定治理機構,獨董制度和監事會可以不共存,保留其一即可,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選擇保留獨董制度,就要做到:一是獨董職位專職化,避免一人兼職多家的情況;二是薪酬公平化、合理化,和其他董事看齊,這樣獨董才有有動力和壓力;三是給獨董上“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降低其履職風險。
的確,康美案後,董監高責任險成為了市場關注的另一要點,不僅僅獨董,直接從事公司經營的董監高同樣需要履職風險保障。一位曾經擔任多家公司董秘的市場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目前自己沒有享受過董監高責任險的保障,但會積極促進公司來落實這件事情。
而隨着新《證券法》的實施,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懲罰力度的增加,董監高責任險已經呈現出了保費上升的態勢。正如達信中國財務及專業責任風險部負責人曲婉如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我國新《證券法》出台後,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所面臨的訴訟及財務風險已急速上升。在保費上漲的環境下,可通過購買更合理的限額來優化費率。在董責的保單裏,獨立董事也是被保險的個人,跟一般董事沒有區別。
無論如何,保險更像一種保護機制,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還需自內因“治起”。
(應受訪者要求,李健為化名 )
經濟觀察報 記者 姜鑫 梁冀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