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醫療保障局公佈了《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於2020年底前建立並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
未來,我國將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包括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涉税違法、實施壟斷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都將記錄在案。情節特別嚴重時,失信企業將面臨喪失集中採購市場的風險。
百強企業竟超過半數存在“回扣”問題
醫藥領域給予回扣、壟斷漲價等突出問題長期存在,是價格虛高的重要原因,並導致醫藥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羣眾不堪重負,誘導過度醫療、損害羣眾健康權益,扭曲營商環境和行業生態、削弱行業創新動力。以藥品回扣問題為例,根據公開可查的法院判決文書統計,2016年-2019年間全國百強制藥企業中有超過半數被查實存在給予或間接給予回扣的行為,其中頻率最高的企業三年涉案20多起,單起案件回扣金額超過2000萬元。醫藥上市公司平均銷售費用率超過30%。
建立信用評價制度
《意見》稱,建立信用評價制度目的是發揮醫藥產品集中採購市場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對給予回扣、壟斷漲價等問題突出的失信醫藥企業採取適當措施,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促進醫藥產品價格合理迴歸,維護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
根據《意見》,信用評價制度推出了六大亮點內容,分別是:
建立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國家醫療保障局制定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將醫藥商業賄賂、涉税違法、實施壟斷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集中採購秩序、惡意違反合同約定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範圍;
建立醫藥企業主動承諾機制,醫藥企業參加或委託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台掛網等,向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包括杜絕失信行為、承擔失信責任、接受處置措施等;
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機制,採取企業報告與平台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醫藥企業應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國家醫療保障局將積極推動與相關部門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機制;
建立醫藥企業信用評級機制,省級集中採購機構依據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開展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性質、情節、時效、影響確定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採購市場的信用等級,動態更新。
建立失信行為分級處置機制,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採取書面提醒告誡、依託集中採購平台向採購方提示風險信息、限制或中止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投標掛網、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時,失信企業將面臨喪失集中採購市場的風險;
建立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失信行為超過一定時限或依法撤銷的,不再計入信用評價範圍,同時給予醫藥企業申訴和整改期,鼓勵企業採取剔除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等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
據悉,信用評價制度具體由各省級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
【國家醫保局權威答疑】
信用評價制度有哪些創新和亮點?
答:首先是制度以買賣合同關係為基礎。這項制度不同於傳統上基於行政管理關係的信用監管,主要是在集中採購的市場範圍內,以買賣合同關係為基礎運行。採取的做法是以集中採購平台為依託、以守信承諾為紐帶聯結買賣雙方,引導或要求醫療機構向誠信企業採購醫藥產品,減少或中止向失信企業採購醫藥產品。醫療保障部門並不對企業採取行政性的約束措施,企業願意只在集中採購市場之外經營醫藥產品的,也不在信用評價制度的適用範圍,信用評級結果也不延伸應用到公共管理領域。
其次是評價基礎依靠部門協同。醫療保障部門指導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制度,省級集中採購機構為制度運行搭建平台。但無論是醫療保障部門,還是省級集中採購機構,自身並不對醫藥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定性和查處,主要依託法院判決以及部門行政處罰所確定的失信事實。當然,如果判決所確定的失信事實變更或者撤銷,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同樣會及時調整信用評級結果。此外,為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取案源信息,國家醫療保障局將積極推動部門整體合作,探索與法院、税務、市場監管等各部門建立交流和政策聯動機制。
再次是治理目標強調強預防引導。建立信用評價制度,重點在於事前劃定價格和營銷紅線、明示失信風險,引導醫藥企業主動加強合規建設,誠信守法經營。而且,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集中採購機構不對《指導意見》生效前已經判決處理的失信行為進行追溯,對於超過一定時限的失信行為也不會反覆被納入評級和處置,目的也是警示相關醫藥企業加快轉型,與給予回扣等不正當的價格和營銷行為徹底切割,引導市場競爭重新迴歸以質量療效和成本控制為中心的正常軌道。
是否意味着要以行政手段強制治理醫藥價格虛高?
答:有的醫藥企業擔心信用評價、失信約束,是不是藥品和耗材領域不再堅持市場機制起主導作用的改革方向,是不是要用行政的方式限制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定價的權力。這些都是對信用評價制度的誤讀。
首先,只要醫藥生產經營鏈條中任一主體實施商業賄賂等行為被查實,暴露出醫藥產品存在價格虛高問題,就暴露出醫藥企業定價行為違法失信的本質。
其次,信用評價制度是基於買賣合同關係、基於權責對等、基於醫藥企業進入和退出集中採購市場的自由。以“剔除價格的虛高空間”為例,這是失信企業修復信用的一種方式,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而不是醫療保障部門對失信企業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此外,給予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與市場經濟是不能劃等號的。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並不等於沒有監督約束,反而是有紅線、有底線。就像有交通規則才能更好地保障行車自由,營造起公平規範、風清氣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才會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對此,廣大誠信經營的醫藥企業是有共識和共鳴的。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劉歡
編輯:楊萌
流程編輯:王夢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