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機構將迎來分類監管。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評級程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等五部分,從總體上對消費金融機構監管評級工作作出安排。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審定所轄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並於每年4月10日前將監管評級報告報送銀保監會。
“此次評級無疑是消費金融公司2021年最重要的一次考試。”某持牌消費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銀保監會強調,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具體來看,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五方面內容,在權重分配方面有所不同。其中,公司治理與內控權重最高為28%,資本管理佔比為12%,風險管理佔比35%,專業服務質量佔比15%,信息科技管理佔比10%。不難看出,風險管理權重佔比最高達35%。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某持牌消費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坦言:“從五大指標來看,是否擁有較強的自主風控和科技能力應當是評分拉開差距的關鍵,此外在消費者保護、教育、體驗等方面的建設與投入,也正引起各家公司的足夠重視。”
此外,《辦法》中強調,對於發生重大案件、存在嚴重財務造假、被給予重大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評級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於3級。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證券日報》記者解讀稱:“對不同評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有助於獎優罰劣,體現了差異化監管原則和方向。從評級要素看,公司治理與內控、風險管理兩項權重合計達63%,突出了對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重視,契合消費金融公司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導向性。”
此外,記者注意到,根據《辦法》規定,該辦法適用於在境內成立時間超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消費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若按照此條件統計,目前已開業的27家消費金融機構,展業超過一年、滿足參與評級條件的有24家,其中平安消費金融公司、北京陽光消費金融公司、小米消費金融公司等3家機構成立時間尚不足一年。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中強調,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對《證券日報》記者坦言,對於消費金融機構來説,評級可能會影響發債、ABS融資等業務資質。如果評級顯示風險程度較高,還需要採取措施調整甚至依法實施退出。監管評級一方面對運營較好評級較高的公司是一種證明和正向激勵,而對於評級較差的公司則是一種警示和懲罰。實施分類監管,有利於督促消費金融公司合規運營和良性發展。
本報記者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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