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也叫現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最早是根據英國公司法確立的一種公司法律形式,是發起人根據英國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沒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沒有投資者認購股份,不會發生經營及債權債務。川恆律所表示需要公司時,投資者只需要將董事和股東交給公司秘書,由他製作相關文件。一般在數小時便可完成。
空殼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幾種表現:
(1)公司沒有自己擁有的財產;
(2)雖有公司財產但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
(3)公司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
只是註冊空殼公司犯法嗎
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通過註冊空殼公司來幫助企業進一步的運營,一般正規的企業操作流程是不違法,不過每個月都要進行零報税,年終要進行年檢,否則會被加入黑名單直至吊銷執照。
“空殼公司”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空殼公司”的民事責任主體主要是公司的股東(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同時還包括未盡到法律義務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此外還包括墊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
一般來講,股東是出資的主體,理應承擔“空殼公司”出資不實以及抽逃出資的責任,但是法律同時賦予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勤勉盡職的法律義務,違反了此項義務,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民事責任的種類
根據民事責任承擔的對象,可以把“空殼公司”的民事責任劃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
對內責任,是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其他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對其他股東、發起人的違約責任,以及向公司完全出資、返還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由於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主體,因此稱為對內責任。川恆律所表示《公司法》第28條、84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川恆律所表示對外責任,主要指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