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一直都是證券市場都在強調的一個話題。近年來,管理層也確實在法制建設上突出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工作。最明顯的標誌就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新增了“投資者保護”章節,引入了有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這對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着積極的意義。
10月9日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再次提到保護投資者的話題。在“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內容裏,“意見”表示: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提高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違規成本”內容中,“意見”提到: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大幅提高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雖然是在兩處提到,但表達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通過依法維權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從法律的角度來説,通過依法維權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這是無可厚非的,這也是國外投資者維權的一個重要途徑。而從A股市場來説,依法維權雖然一直存在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等問題,但隨着“代表人訴訟機制”的推出,這些問題也正在得以解決。所以,“意見”表示“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這是無可非議的,一些投資者保護自身權益,也確實需要走依法維權這個途徑。
但由於A股市場並不成熟的原因,在保護投資者方面更是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一些不足之處,包括涉及到投資者保護方面司法上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如此一來,就很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投資者依法維權,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得不到保護。在未來的日子來,這種情況的出現有可能是經常性的。因此,這個問題需要引起各方面尤其是監管者的高度重視。
新《證券法》引入“代表人訴訟機制”,這對於保護投資者確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解決了投資者訴訟難的問題。尤其是在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讓違法違規者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因為通過這種特別代表人訴訟,一些中小投資者即便沒有親自參與訴訟,他們的利益同樣也可以得到保護。所以,從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來説,這種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值得提倡。
但在解決了投資者訴訟難問題的情況下,也很容易出現依法維權也保護不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也即投資者贏了官司贏不了錢,最後仍然得不到賠償。畢竟在一些案例中,上市公司因為違法違規帶給投資者的損失是巨大的,那不是幾百萬、幾千萬的問題,也不是一兩個億的問題,而是幾十億、上百億的問題。上市公司或有關責任人根本就賠付不起。如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按要求需要回購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全部股份,但公司及大股東表示沒有回購能力,最後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投資者來為此買單。因此,面對這種賠付不起的問題,投資者贏了官司又能如何呢?投資者的利益仍然還是得不到保護。
而除了“贏了官司贏不了錢”這種情況之外,還有的情況是投資者想依法維權都無從下手。比如,有的上市公司高溢價收購的一些劣質資產,向有關方面進行利益輸送。結果這種高溢價收購變成了上市公司商譽的增加。然後就是商譽減持,股價爆雷下跌,投資者損失嚴重。但對於這種商譽減持帶給投資者的損失,目前還很難通過依法維權的途徑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這種情況目前在股市比比皆是,投資者也只能是自求多福。
因此,儘管“意見”表示“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但對於A股市場存在的,或將會出現的依法維權也難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希望能夠引起市場各方尤其是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以便能早日解決這個問題,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