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財經報道記者 段海濤
因信息披露違規,孚日股份(002083)於2020年11月3日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孚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8號)、同日,孚日股份時任董事長孫日貴、總經理吳明鳳、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張萌,以及孚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也收到了警示函、
《關於對孚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內容顯示,“孚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2018 年至2020年上半年,你公司直接或間接與你公司控股股東孚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上述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另外,你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有關收到政府補助資金和發生投資虧損事項的問題。”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提升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提高自身規範運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孫日貴、吳明鳳、張萌收到的警示函則顯示:“2018 年至2020年上半年,孚日股份直接或間接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上述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三人分別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上述三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作為孚日股份的控股股東,孚日控股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孚日控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山東證監局強調,孚日控股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