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行保險機構遇到困難怎麼辦?銀保監會:“自救為本”

由 華愛利 發佈於 財經

銀保監會網站6月9日消息,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概念,強調其是機構與監管部門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辦法》規定適用範圍,明確了金融機構內部的治理架構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機制。《辦法》規定了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實施流程。《辦法》還規定了監管部門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提高可處置性等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

具體來看,《辦法》明確了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項原則,強調有序恢復和處置,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

首先,《辦法》嚴格貫徹“職權法定”原則,依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要求,明確規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應按照法定權限及程序制定與實施。《辦法》規定,可處置性評估應對處置機制和處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進行重點評估。《辦法》強調,啓動實施處置計劃的,應按照法定權限與風險處置職責,並依法採取排除處置障礙等監管措施,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辦法》強調“自救為本”原則。“自救為本”、嚴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國際金融監管的普遍性要求。《辦法》強調,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從而有利於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風險防範化解上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再次,《辦法》凸顯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審慎有效原則。《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從處置工作實際需要、節約合規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出發,對恢復和處置計劃內容要素作了必要精簡,通過提供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指導機構高質量地制定審慎有效、精簡管用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最後,《辦法》貫徹了分工合作原則,將壓實各方責任、形成協同合力貫穿始終。一方面,強化橫向協同分工,規定應當依法與有關部門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強調要落實風險處置中的各方責任,要協調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強化縱向協同分工和境內外監管協同。

在適用範圍方面,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根據《辦法》第四條規定,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上述數據均為集團並表數據,並表範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並表範圍確定。

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強調“分工合作”,明確與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等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協調各方面對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於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範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業界和輿論對《辦法》評價普遍積極正面,認為《辦法》將“生前遺囑”正式制度化,有利於落實“自救為本”,前移風險關口。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了一些技術性反饋意見。

關於外國銀行分行適用、並表口徑、更新頻率等問題,已經在《辦法》或者通過《答記者問》予以明確。關於完善分類施策機制、簡化報送模板等問題,已在中小機構參照執行中予以考慮。關於出台具體業務和政策指引、執行過程中的解釋口徑等問題,有的將在《辦法》發佈後通過培訓輔導予以澄清,有的將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