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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要來了!怎麼篩選?誰有望被納入?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財經

繼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落地後,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別機制也在醖釀中。7月8日,央行、銀保監會發布了《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我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範圍、方法流程和門檻標準。

《意見稿》旨在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提供指導和依據,將主要保險公司納入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業綜合統計,更好地維護金融穩定。

來源:央行官方微信公眾號

明確評估範圍流程,資產規模前10可入圍

《意見稿》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哪些保險機構可以參評?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範圍為我國資產規模排名前10位的保險集團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機構。

評估流程與方法有哪些?參評保險公司於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並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央行、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1000分的保險公司被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對1000分以下的保險公司,可使用監管判斷決定是否認定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後,由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

評估流程還包括,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開展一次。還有名單確定和披露、信息報送與披露、評估流程與方法的審議和調整的流程。評估方法則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並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

建立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是開展評估活動的必要前提。從擬定評估指標和權重來看,央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保險公司的規模、關聯度、資產變現和可替代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此外,《意見稿》還設計了規模、關聯度、資產變現和可替代性四個維度共計12項二級評估指標。

四個維度權重分別為20%、30%、30%和20%。其中,規模的二級指標包括總資產和總收入兩項,權重均為10%;關聯度的二級指標包括金融機構間資產、金融機構間負債、受第三方委託管理的資產和非保險附屬機構資產四項,權重均為7.5%。

對於《意見稿》出台的意義,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稱,現代金融業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包括保險機構綜合經營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複雜,金融風險更加隱蔽,金融風險在系統內部的傳播更迅速。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一旦爆發風險,可能會在整個金融系統中快速傳播,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世界主要國家都在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我國制定出台《意見稿》同樣是加強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

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

對於《意見稿》的出台,央行、銀保監會在起草説明中指出,2021年末,我國保險業資產規模達到24.9萬億元,佔金融業總資產的6.5%,是僅次於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行業,同時也是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保險業行業集中度(用前四位保險集團保費收入行業佔比衡量)達到52%,高於我國銀行業,也高於歐美保險業。此外,我國部分大型保險集團複雜性高、跨業經營特徵顯著,“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雙輪驅動,與金融體系的關聯度較高。將主要保險公司納入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業綜合統計,能更好地維護金融穩定。

從國際視角來看,2012年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確定評估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指標分為規模等5個維度。對此,李文中表示,此次我國發布的《意見稿》借鑑了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發布的《評估辦法》。比如,由於我國對保險監管一直較嚴格,涉及的非傳統保險業務/非保險業務種類較少,佔比較低,因此用“資產變現性”指標替換了該指標。此外,細分指標上也多有不同,各類指標的權重存在差異。

此前,2018年11月,央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曾聯合發佈《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範圍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七條也規定“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的計提另行規定”。在李文中看來,這意味着在確定了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之後,下一步監管將會制定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具體監管辦法與規則。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