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圍欄紮緊 擴展評估對象、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

由 費莫白竹 發佈於 財經

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迎來強監管,11月30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顯示,為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發佈新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修訂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納入監管評估範圍,明確對E級機構限制其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堅決防止金融機構“帶病運行”。

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

修訂後的《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評估內容和方法、評估程序和分工、評估結果和運用、附則。

從修訂內容來看,最大的一個變化就是,進一步擴展了評估對象。原評估辦法中評估對象僅為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在結合前期公司治理評估實踐基礎上,此次修訂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納入監管評估範圍。

同時,優化評估機制。銀保監會根據評估結果,差異化配置評估資源,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但對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監管評估採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評估應每三年實現全覆蓋。

此次《辦法》還進一步完善了評估指標。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結合近兩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辦法》聚焦大股東違規干預、內部人控制等問題,進一步豐富黨的領導、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並優化指標權重、精簡指標數量,突出公司治理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辦法》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評估指標不再隨《辦法》同時印發,而是根據最新監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調整。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的出台主要是加快補齊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短板,強化監管,對於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加快完善內部治理、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規範經營、防範潛在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堅決防止“帶病運行”

根據《辦法》內容,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包括合規性評價、有效性評價、重大事項調降評級三個步驟。合規性評價滿分100分,主要考查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監管機構對相關指標逐項評價打分。

監管機構將重點考查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實際效果,主要關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當機構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靈情況時,監管機構對前兩項綜合評分及其對應評估等級進行調降,形成評估結果。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總分為100分,評估等級分為五級:90分以上為A級,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為B級,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為C級,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為D級,60分以下為E級。

根據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銀保監會將對銀行保險機構依法採取不同監管措施。例如,對D級機構,《辦法》明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採取責令調整相關責任人、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對E級機構,除可以採取對D級機構的監管措施限制外,應當按照《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限制其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還可以結合評估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對相關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法律法規,對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在明確根據評估結果採取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和機構主體責任,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進行早期干預,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此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擴大評估機構範圍,優化評估機制,強化評估結果應用等。”周茂華進一步指出,同時,簡化監管指標、優化指標權重等,通過優化評估機制,提升監管效率,通過強化評估結果應用,有助於對部分風險機構進行早期干預和處置,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