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指導意見,明確八種情況下,高管薪酬追回

2月3日,《中國銀行保險報》獲悉,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在8種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及其他激勵性報酬要被追回。

“《指導意見》提高了銀行保險機構相關重要人員的行為成本。”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中國銀行保險報》表示。

哪些情況下,薪酬和報酬要被追回?

據一家中型保險公司辦公室負責人表示,目前各公司高管薪酬構成都不一樣,該公司高管薪酬構成是基本薪資+績效+年終獎+季度獎。值得注意的是,報酬和薪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薪酬主要是員工因向所在組織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各種形式的酬勞,而報酬則是不需要有勞務事實關係得到的酬勞,可以是期權、股權分紅等。

至於什麼情況下,超額髮放的薪酬和報酬要被追回?《指導意見》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回向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髮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一是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二是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三是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四是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指導意見》規定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一是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二是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採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三是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四是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王向楠認為,已有不少銀行機構對信貸業務的營銷和一線風控人員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或扣回機制,不少保險機構對展業人員建立了手續費及佣金或薪酬的延期支付機制,相關實踐減少了風險積累,提升了業務質量。《指導意見》更關注重要個人的履職履責情況,是針對《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中提出的“高管人員薪酬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夠匹配”問題。

此外,實施此《指導意見》能合理延長考核期,健全考核機制。王向楠表示,信貸、承保等領域的經營業績有較複雜的影響因素,金融機構的治理管理風格、具體業務的營銷風控制度等,均與相關重要個人的盡職盡責情況密切相關。金融業務的期限很多長於1年甚至10年,所以其業績的充分反映有滯後性,也較容易被跨期調節。這使得給相關人員按照年度和任期計算的績效薪酬,與其真實的貢獻存在不匹配,對於前者高於後者的,調整中應當追索扣回。

退休或離職依然適用

《指導意見》規定,銀行保險機構的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亦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在銀行保險機構領取績效薪酬的董事和監事也參照適用《指導意見》。

對於績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劃定,《指導意見》明確,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應結合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確定。銀行保險機構應合理設定風險超常暴露標準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並充分徵求獨立董事、監事、相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同時,健全勞動合同,約定雙方關於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的處置途徑。

為保證透明公開,銀行保險機構在披露薪酬信息時,應增加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關信息,不斷加強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每年對公司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審核,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監管部門可將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納入監管評級和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的考慮因素。

在按照制度規定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過程中,如出現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拒不配合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採取警告、調整工作崗位、司法訴訟等合理有效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指導意見》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機構類型與特點、市場規模大小、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確定關鍵崗位人員範圍,並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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