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銀行理財,鉅虧18萬!62歲老人把銀行告了……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首次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據瞭解,本次最高院公佈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蓋老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較關心和關注的問題。
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此外,還包括“以房養老”等養老形式創新中涉及的糾紛。

買銀行理財,鉅虧18萬!62歲老人把銀行告了……

老人耗資百萬購買銀行理財
根據最高院公佈的案例顯示,62歲的王某曾在北京某大行的龍潭支行申購100萬元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與70萬元某基金產品,相關申購合同中標明理財產品為銀行代銷。
其中,基金產品的風險級別高於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在申購時,王某同步簽署了電子風險揭示書。
不過,王某最終在贖回其購買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時,僅贖回77萬多元,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查閲相關裁判文書發現,2015年,62歲的王某於某大行龍潭支行簽訂協議,分別申請併購買名為“海通海藍寶銀”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為100萬)和某公募基金(金額為70萬)。
加上之前近5萬元的分紅,王某購買的“海通海藍寶銀”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實際虧損了18%。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銀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買銀行理財,鉅虧18萬!62歲老人把銀行告了……

在一審判決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銀行工作人員曾保證年利率不低於6%
根據查詢相關的判決書發現,王某在訴訟請求中表示,2015年5月,自己想要在銀行購買年利率6.1%的理財產品,但上述銀行的工作人員陳某告知該理財產品已經售罄,並向其推薦了另一款理財產品,保證產品年利率不低於6%,多了還可以再分紅,且屬於低風險理財,但必須購買100萬,而且是封閉型基金,期間為一年,不能隨時支取。
不過,陳某沒有按照銀監會的標準以及風險揭示書中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對原告進行風險評估,而是直接代其進行操作,評估為合格投資者,可以購買該產品。
據老人王某回憶,當時,銀行沒有向其説明是他所購買的產品是該行代銷產品、也沒有出示並説明風險揭示書、合同書等,也沒有對產品的名稱、投資方式進行介紹。自己是出於對該行作為國家銀行的極度信任及工作人員陳某承諾的低風險,遂同意購買此款理財產品。
此後,王某曾多次找到陳某及領導反映情況,陳某承認在推薦該產品是提供了錯誤信息,並承認是集中培訓時向員工統一教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説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説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買銀行理財,鉅虧18萬!62歲老人把銀行告了……

最高院認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佈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説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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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基金報

編輯 肖曉君 責編 江曉蠶

校審 喻方華

【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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