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劇情?曙光股份部分股東擬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上交所發函問詢
本文轉自:證券時報e公司
曙光股份(600303)擬收購奇瑞兩停產多年車型技術資產事宜或許又要出現波瀾。
曙光股份2月16日公告,上交所近日接到公司相關股東告知稱,根據相關規定,其決定於 2022 年 2 月 28 日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審議《關於終止購買資產的議案》等議案。
鑑於上述事項涉及股東行使權利,且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產生較大影響,上交所於2月15日向曙光股份下發問詢函,要求曙光股份進一步核實並補充披露相關事項。
2月16日上午,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多次撥打曙光股份公開電話,希望對相關事宜進行了解,但是電話始終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擬收購兩停產多年車型技術
根據公開信息,目前曙光股份正在進行中的購買資產事項主要是擬受讓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S18(瑞麒M1)及S18D(瑞麒X1)車型技術。
曙光股份此前曾於2021年9月27日晚間公告,為儘早將新能源乘用車推向市場,公司擬受讓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S18(瑞麒M1)及S18D(瑞麒X1)車型的先進成熟技術,開發生產純電動轎車及SUV,加快純電動乘用車項目進展,交易對價1.32億元。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由公司控股股東華泰汽車集團持股100%,為公司關聯方。
值得一提的是,瑞麒M1和瑞麒X1兩個車型均已停產多年。曙光股份希望通過受讓瑞麒M1和瑞麒X1兩個車型技術及自身不斷消化吸收自主研發,填補公司在純電動乘用車市場空白,同時通過乘用車項目及時瞭解純電動乘用車的最新產品和技術發展動態,以加快公司產品結構轉型步伐,推進純電動乘用車項目。
為此,上交所也曾在2021年9月28日向曙光股份下發過問詢函,要求曙光股份補充披露在兩個車型已停產多年的情況下,仍向控股股東收購相關資產的主要考慮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具備開展新能源乘用車業務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結合控股股東債務、流動性、資信、生產經營等方面情況,説明開展本次交易是否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輸送流動性等一系列問題。
今年1月14 日,曙光股份就該次收購事宜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從曙光股份披露的公開信息來看,投資者關心的問題主要包括“奇瑞 S18 和 S18D 兩款車型為十年前產品,2009 年上市 2011年停產,遠遠不滿足生命週期,總銷量不足幾千台,在十年前即被證實為失敗產品。兩款車都在 1200 公斤以上,競品車都在 800 公斤以下,成本沒有任何優勢。公司有何證據證明這兩款車型過了十年,還有‘先進成熟技術’”“兩個車型量產後的市場競爭力如何”“華泰接手曙光三年,業績毫無起色,董事會是否有目標,擬採取哪些措施,提高公司市值,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公司購買多年前車型模具,是否能有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本次購買資產的技術先進性、成熟性、經濟性如何”等。
上交所發問詢函
2021年12月8日,曙光股份發佈公告,中證投服及深圳中能、於晶、姜鵬飛、遼寧曙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關於將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這裏所提及的所謂關聯交易,正是曙光股份擬受讓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S18(瑞麒M1)及S18D(瑞麒X1)車型技術事宜。
據曙光股份最新公告,根據股東告知信息,深圳中能、於晶、賈木雲、姜鵬飛、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東,已連續 90 日以上合計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過 10%。
值得注意的是,曙光股份在此之前於1月27日公告,深圳中能、姜鵬飛分別將其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萬股、965.12萬股的表決權委託給賈木雲。
賈木雲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萬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46%,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合計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萬股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0.09%。
據曙光股份2月16日公告,相關股東已於1 月 27 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董事會提交《關於提請召集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函》及相關文件。而根據有關規定,曙光股份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上交所要求曙光股份補充披露相關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相關函件的具體情況和內容;公司董事會未根據有關規定,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書面回覆的具體原因及合規性。
根據股東告知信息,相關股東於 2 月 9 日,以書面形式向曙光股份監事會提交《關於提請召集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函》及相關文件。而根據有關規則,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此外,曙光股份相關股東於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會發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根據相關規則,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如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鑑於此,上交所在問詢函中要求曙光股份補充披露相關股東向公司監事會提交相關函件的具體情況和內容;公司監事會未根據相關規定,在收到請求後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具體原因及合規性;相關股東向公司董事會發出通知的具體情況和內容;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針對前述事項採取的具體措施及其合規性;公司後續是否存在保障股東行使權利的相關安排。
(責編:張騫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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