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堅:彙算制度助個税改革紅利釋放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繼續對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税或年度彙算補税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税,並將該項政策延續至2023年底。此舉有利於減輕個人所得税負擔,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對工薪階層來説是一大利好。

  個税年度彙算制度是與新一輪個人所得税改革相配套的一項制度。其核心內涵是,在每個年度結束之後,納税人在平時預繳税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税法,首次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税收制度。該制度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更合理設計由“代扣代繳”轉為“預繳+自行申報”的徵管制度。從國際經驗看,綜合所得税主要有預填申報和自行申報兩種模式。我國個人所得税彙算申報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採用了較為先進、有效、合理的預填申報模式,並將申報模式作了改進。從實踐結果看,2020年我國個人所得税彙算預填使用率達97.95%,這體現出我國個人所得税申報制度的科學性和完善性。

  新個人所得税法對綜合收入採用每年6萬元定額基本扣除外,6項專項附加扣除也採用定額而非比例標準,從而簡化了税制設計,便於納税人理解掌握。不僅如此,彙算表單設置合理,辦税流程清晰便捷,個人所得税APP的普及和預填報服務為納税人省去了繁瑣的填表過程,既有利於自然人理解與操作,又便於税務機關征收管理。彙算制度簡化設計,提供高效、快捷的辦税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廣大納税人。

  年度彙算管理制度的諸多設計,助力新個税制度順利實施。比如,源泉扣繳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通常只採用一種制度,而我國採用累計扣繳與非累計扣繳相結合制度。在納税申報方面,OECD國家通常採用“所有納税人必須申報,例外可以不報”反向列舉制度,而我國採用符合條件納税人必須申報的“正向列舉”制度,使彙算申報人數大為減少。申報手段上,我國實行電子申報,電子申報率達95%以上。從實踐效果看,大部分納税人採用手機APP申報完成退補税,信息化在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截至目前,我國已經進行了兩次個税年度彙算,實施效果超過預期,得到廣泛好評。新出版的OECD《税收徵管2021》中,將中國個人所得税改革及實施作為國際經驗進行了介紹,説明我國個税改革是成功的,具有國際借鑑意義。另外,個税彙算清繳制度仍然需要不斷改進與完善,對標我國“十四五”規劃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還需要持續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的立法、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徵管配套、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和使用權限分配等,使我國個税年度彙算清繳的優勢持續發揮。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國家税務總局税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石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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