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7月2日消息,近日,在上交所最新發行的上市審核動態(第16期)中,披露了該所今年5月的監管情況,指出了一些保薦機構存在的問題。
其中,上市審核動態的“監管掃描”板塊,又細分為自律監管實施概況、監管案例通報、現場督導情況、發行承銷監管等。
在自律監管實施方面,今年5月,上交所針對2家科創板申報項目中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問題、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執業質量問題,出具監管工作函6份,涉及2家發行人、2家保薦機構和1家會計師事務所。
在發行承銷監管方面,上交所針對3單項目中發行承銷業務操作錯誤、公告披露不規範等問題,對2家證券公司出具監管工作函。針對2單項目中新股定價內控制度履行情況、上市初期破發情況等,對2家證券公司出具問詢函。
上交所還通報了兩則監管案例。
案例一中,上交所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存在跨期確認技術授權收入的情況,涉及金額約1200餘萬元,導致2020年度淨利潤少計1000餘萬元,對該期淨利潤的影響較大。中介機構在申報期間未持續、充分關注發行人重大經營事項的決策程序,也未在申報前發現並糾正有關收入跨期問題,履行相關職責不到位。
上交所對發行人、保薦代表人予以監管警示,對保薦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監管工作函。
案例二中,保薦人提交發行人C公司的發行上市申請時,招股説明書所引用的財務報表臨近過期。上交所曾與保薦人進行溝通,督促關注項目申報質量。受理過程中發現,相關申報文件仍然存在較多質量問題。為此,上交所對保薦人進行談話提醒。
上交所進行現場督導時,還對1家保薦人開展了執業質量現場督導。
某科創板發行人的主要產品為檢測設備;A公司於2020年成立,當年即成為發行人第二大客户。2020年10月至11月,發行人與A公司及其指定主體簽署約2500萬元的設備銷售合同,並於當年11月至12月向 A公司交付設備並確認收入。
扣除對A公司2020年的銷售收入後,發行人存在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壓線”科創屬性評價指標的情況。
上交所現場督導發現,保薦人未審慎核查發行人對A公司的收入確認合規性。具體包括年末集中採購的商業合理性、合同履約義務的識別、物流發貨和產品交付。
保薦工作底稿中的物流賬單顯示,2020年末,發行人銷售給A公司約40%的設備未運抵至A公司處,而是運送至臨時倉庫,直至次年1月才運至A公司,且相關轉運費用由發行人承擔,物流公司名稱與發行人名稱相近。
此外,從終端銷售情況來看,A公司與下游客户達成的合作意向均為口頭意向,無其他證明材料,A公司於2020年末集中採購的檢測設備在期後近一年時間內未銷售出庫。
針對上述異常情況,發行人和保薦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現場督導後,發行人與保薦人主動申請撤回申報。
對於啓動執業質量現場督導的原則,上交所此前曾解釋,主要考慮四個方面:一是在上交所保薦IPO項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薦人;二是保薦IPO項目存在違規處理情形較多的;三是在IPO項目多次出現“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四是上交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存在突出問題、執業質量較差或廉潔從業風險較高的保薦人。
紅星新聞記者 盧月佳 俞瑤
編輯 肖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