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王子揚)中國紅牛發佈“50年協議書”被法院判決有效的聲明,天絲集團12月30日則回應稱,該判決是一審判決,天絲集團目前已啓動上訴程序。
12月29日晚間,中國紅牛方面發佈聲明稱,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1995年11月10日中國食品工業(集團)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共同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有效。中國紅牛方面解釋稱,根據民事判決書認定的有效條款,中國紅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為:“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泰國天絲及任何第三方未經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天絲集團回應認為,該判決僅與“協議書”第一條條款的效力相關,不意味着“協議書”整體可實施。“協議書”並非各方正式簽訂的有效協議文件,且已先後被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95年合資合同》及《98 年合資合同》所取代。
早在2022年2月23日,中國紅牛就發佈聲明稱,已經取得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中食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簽署有效期為50年的《協議書》原件,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此協議書原件,作為案件再審的重要依據。隨後2月25日泰國天絲聲明,對於“50 年協議書”天絲集團已申請司法鑑定。
編輯 祝鳳嵐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