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環新網交易對手施侃收監管函 違背承諾開展類似業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昨日,深交所向光環新網(300383.SZ)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北京無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雙科技”)的交易對手方之一施侃下發了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98號)。

  2016年3月,光環新網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了無雙科技100%股權。無雙科技本次交易作價為4.95億元,光環新網以發行股份支付49.13%的交易對價,以現金支付50.87%的交易對價。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為西南證券。

  施侃作為交易對手方之一承諾,“自本人在無雙科技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會自己經營或以他人名義直接或間接經營與無雙科技及光環新網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不會在同無雙科技及光環新網存在相同或者相類似業務的實體擔任任何職務或為其提供任何服務。”

  經查,施侃自2018年1月起擔任上海開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開域”)董事,2020年2月起同時擔任上海開域法定代表人。上海開域及其下屬子公司北京齊欣互動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搜索類廣告代理業務,屬於與無雙科技存在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實體。施侃在上海開域的任職行為違反了前述承諾。

  施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11.11.1條的有關規定。深交所要求施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施侃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98號

  施侃:

  2016年3月,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環新網”)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了北京無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雙科技”)100%股權。你作為交易對手方之一承諾,“自本人在無雙科技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會自己經營或以他人名義直接或間接經營與無雙科技及光環新網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不會在同無雙科技及光環新網存在相同或者相類似業務的實體擔任任何職務或為其提供任何服務。”經查,你自2018年1月起擔任上海開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開域”)董事,2020年2月起同時擔任上海開域法定代表人。上海開域及其下屬子公司北京齊欣互動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搜索類廣告代理業務,屬於與無雙科技存在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實體。你在上海開域的任職行為違反了前述承諾。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11.11.1條的有關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嚴格遵守承諾事項。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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