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未經監管許可,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同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誤導銷售、虛假宣傳等,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是銀保監會5月27日發佈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內容,《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為規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這是《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就各方反饋意見逐條予以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辦法》。《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辦法》主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係新變化,充分借鑑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監管規定,並根據理財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二是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理財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三是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釐清理財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兑、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着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行為規範。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理財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户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對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非機構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