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指標迎來“大修”。證監會官網昨日發佈信息,就《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優化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的方式、標準,增設了財富管理、機構客户服務及交易等加分指標。同時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嚴重失效,或未如實報告控股股東和實控人信息及變動的,監管部門可視情節直接下調公司分類結果級別。
分類監管制度是證券行業一項基礎性監管制度。2009年5月,證監會出台《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下稱《分類監管規定》),確立了券商分類評價指標體系。2010年、2017年,《分類監管規定》經歷了兩次修改。
該規定共35 條,分為總則、評價指標、評價方法、類別劃分、組織實施、分類結果使用、附則等七章,以及附件《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下稱《評價標準》)。此次修訂,對規定中的12個條款進行了修改,《評價標準》中的具體指標也作出調整。
此次證監會修訂《分類監管規定》,主要體現了下述三大監管思路:
首先,維持現行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着重對評價指標進行優化,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其次,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的經營導向,全面梳理強化風險管理能力的評價指標和標準,使分類評價結果更準確地反映券商的合規、風控狀況。具體包括:完善了對券商及其人員被處罰、處分的扣分規則;明確了若出現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對券商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優化了風險管理能力的加分項,引導券商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再者,進一步強化專業服務能力導向。此次修訂,適應證券行業的發展狀況,從營業收入、證券經紀、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客户服務及交易、財富管理、信息技術投入等方面,優化了市場競爭力的評價指標,既反映券商的綜合實力,又反映其專項業務能力,引導券商突出主業、做優做強,實現差異化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新設了機構客户服務及交易評價指標,以及財富管理業務相關指標。
按照《分類監管規定》,上一年度代理機構客户買賣證券交易量位於行業中位數以上,且代理機構客户買賣證券交易量佔代理全部客户買賣證券交易量的比例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券商,分別加1分、0.5分;基於櫃枱與機構客户對手方交易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上一年度投資諮詢業務收入或者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券商,分別加1分、0.5分。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分類監管辦法》還完善了券商持續合規狀況的扣分標準,及調降級別的依據。明確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被採取公開譴責、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的扣分標準,以及證券公司相關人員被實施書面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扣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