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研究起草了《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欺詐發行責令回購是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時探索創立、新證券法正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借鑑境外成熟市場實踐經驗的制度成果,也是註冊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對於提高違法成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適用於註冊制下股票發行人欺詐發行並上市的情形,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等各個環節中的股票發行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明確適用範圍。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證監會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
明確回購對象範圍。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欺詐發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發行人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包銷的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以及買入股票時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存在欺詐發行的投資者,不得成為回購對象。
此外,還明確了回購價格、回購程序和方式、證監會作出責令回購決定必須經主要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