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2年過渡期、排除兩類貸款,銀行網貸新規來了!
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此外,在“互聯網貸款”定義上,將兩類貸款排除在互聯網貸款之外:一是借款人雖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等操作,商業銀行線下或主要通過線下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二是商業銀行發放的抵質押貸款,且押品需進行線下或主要經過線下評估登記和交付保管。
個人經營貸和流動資金貸款額度不設限
“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
由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
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從多個方面進行規範。其中就包括: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在上述規定額度內,根據本行客羣特徵、客羣消費場景等,制定差異化授信額度。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內容相比,《辦法》進一步收緊個人信用貸款額度,但並未限制個人經營貸和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上限。
興業證券研究報告認為,《辦法》對於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的限制或將使得互聯網貸款無法適用於此前部分消費場景。對於此前個人互聯網貸款敞口較大的家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也可能面臨額度收縮的風險。而對於個人經營貸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靈活設限,則體現了對於小微企業的呵護。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強化風險管理、加強監管的同時,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聯合貸款無出資比例限制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在聯合貸款問題上,對各方並無出資比例的限制。
根據此前徵求意見稿內容:在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户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户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户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户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
《辦法》則明確了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當履行審議批准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合作機構管理政策以及跨區域經營管理政策、審議批准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制度等有關職責。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辦法》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制定因合作機構導致業務中斷的應急與恢復預案,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對聯合貸款等模式預留制度空間,不設出資比例限制等內容,體現出《辦法》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吸收和反映最新實踐成果,拋棄“一刀切”的簡單監管思路。這樣有助於鼓勵互聯網銀行加快產品創新,鼓勵主流銀行擴大在線信貸業務,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得在線貸款投放,提高小微企業首貸率、續貸率,擴大居民消費需求,助力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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