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業板鳴鑼在即!證監會解答九大市場疑問

經過近4個月的努力,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工作已準備就緒,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首批首發企業將上市交易!就近期市場關心的一些問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解答了九大疑問。

一、請介紹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整體準備情況?

答: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證監會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紮實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準備工作。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規則體系、技術系統、市場組織、審核註冊等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一)制度規則基本出齊;(二)審核註冊穩步推進;(三)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平穩過渡;(四)技術系統改造平穩落地。

二、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有何特色?與全市場實施註冊制是什麼關係?

答:創業板改革以實施股票發行註冊製為主線,堅持尊重註冊制的基本內涵、借鑑國際最佳實踐、體現中國特色和發展階段特徵的3個原則,既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又體現了創業板“存量+增量”改革的特點。

(一)審核註冊突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二)機制流程更加公開透明可預期;(三)再融資、併購重組同步實施註冊制。

三、如何看待本次創業板改革跟投制度的差異化安排?

答:創業板改革借鑑了科創板的有益經驗,並對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優化。在跟投主體、資金來源、跟投途徑、跟投比例、跟投股份鎖定期等方面,與科創板總體一致。不同的是,跟投對象方面對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和高發行價企業實施跟投制度,其他企業不實施。主要考慮是,創業板是一個存量市場,已經擁有相對眾多的投資者羣體和長期形成的估值定價體系,普通企業跟投的必要性較小。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對創業板是一個新生事物,商業模式、經營方式、股權架構等方面的潛在風險與普通企業有較大差異,高價發行企業投資風險往往也較大,有必要通過跟投,督促保薦機構更好履行“看門人”職責,審慎合理定價,控制風險。

目前,創業板試點註冊制首批首發18家企業均已完成發行詢價和申購。18家企業發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間,平均值39.3倍,中位數37.9倍,總體符合市場預期。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關注跟投制度實施情況,指導交易所及時做好評估,必要時適度調整完善。同時,我們將進一步強化保薦、定價、承銷的事中事後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創業板交易機制有哪些新的變化?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應做好哪些準備?

答:本次創業板改革系統完善了創業板交易機制,同時適用於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有利於提高創業板整體定價效率。一是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後日漲跌幅限制為20%。存量股票日漲跌幅限制由10%放寬至20%,相關基金也實行20%漲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納入融資融券標的。優化轉融通機制,推出市場化約定申報,允許戰略投資者獲配股票參與轉融通出借。三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制度,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增加價格籠子機制。

新的交易機制將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首批首發企業上市之日起施行。廣大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創業板交易規則的具體要求,充分了解新老交易機制的差異化安排。嚴格遵守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依法依規參與交易。同時,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基本面,綜合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科學決策,理性投資。

五、創業板將如何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存量公司如何適用新的退市制度?

答:上市公司質量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確保市場“出口”和“入口”暢通同樣重要。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全面優化並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具體包括:一是簡化退市程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對應當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大幅壓縮退市時間。二是優化退市標準。引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及營業收入組合指標、市值、規範運作等退市指標,取消單一連續虧損等退市指標。三是嚴格標準執行。防止企業為避免退市而粉飾報表及操縱審計意見等。同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加強風險提示。

考慮到創業板存量公司與投資者較多,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對存量公司適用新的退市制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原則上,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適用新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但在新規發佈前,已經觸及原退市標準而暫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報觸及原標準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公司,繼續適用原標準實施暫停、恢復或終止上市。目前,已對樂視網、金亞科技、千山藥機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對天翔環境、暴風集團作出暫停上市決定。

六、如何理解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新增投資者與存量投資者各自應當如何參與創業板交易?

答:創業板改革以註冊製為核心,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市場基礎制度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對投資者的專業經驗與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創業板已有10年實踐,現有投資者超過4500萬。創業板改革要統籌存量和增量,包容存量,充分尊重投資者權益與交易習慣。

為此,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創業板對存量投資者與增量投資者作了差異化的適當性安排。存量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基本不變,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後可以繼續參加交易。對增量投資者,要求在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與證券),且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如何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

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全面強化了發行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認真貫徹新《證券法》的有關精神,從多個維度入手,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的責任,推動其歸位盡責。

(一)進一步細化履職要求;(二)進一步健全責任約束機制;(三)進一步加強法律責任追究。對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對發行人、中介機構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資格、市場禁入等監管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追究發行人、中介機構的民事法律責任。

八、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如何完善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機制?

答:新《證券法》專設“投資者保護”一章,集中規定了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創新制度。在推進創業板改革同時,證監會與有關方面一起努力,認真貫徹新《證券法》,共同打好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組合拳”。

(一)推動出台證券集體訴訟司法解釋;推動出台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司法保障意見;(三)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九、創業板改革如何落實中央深改委提出的“找準各自定位,辦出各自特色”的要求?

答:中央深改委第十三次會議明確提出,要堅持創業板與其他板塊錯位發展,找準各自定位,辦出各自特色,推動形成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的適度競爭格局。在定位上,改革後的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創板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突出硬科技特色,發揮好示範作用。

北京商報記者 董亮 馬換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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