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包裝物押金遇到包裝物租金,增值税處理你分得清嗎?
包裝物押金VS包裝物租金
對於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税處理,大家一定不會陌生。但當包裝物押金遇到包裝物租金時,你是不是就分不清楚了呢?下面就讓申税小微來告訴大家兩者在增值税處理上的區別。
一、
包裝物押金
1. 知識點梳理
(1)納税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税。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
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項
(2)納税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週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税。
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827號)
(3)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税。
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5〕192號)
2. 知識點總結
包裝物押金 | 一般貨物 | 如單獨記賬核算,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逾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併入銷售額徵税。 | 注意事項:①逾期包裝物押金為含税收入,需換算成不含税價再併入銷售額②税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税率 |
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 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在收取押金時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税 |
二、
包裝物租金
1. 知識點梳理
1.銷售額為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
2.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
2. 知識點總結
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租金,應換算成不含税收入併入銷售額計徵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