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每日一課 丨 機構投資者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財經

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

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着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

在我國,機構投資者是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最為活躍的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