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11日電(記者杜燕飛)根據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並明顯降低費率”的重要工作部署,銀保監會等七部門於近日印發了《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切實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金融領域融資難、融資貴,全國各地均已積極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發展。截至2019年末,全國融資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5562家,實收資本11745億元,融資擔保在保餘額27017億元,促進了資金融通,發揮了普惠金融作用。但是目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仍然面臨着放大倍數不高,聚焦支小支農不夠等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發揮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監管指導作用,銀保監會等七部門立足當前融資擔保行業實際,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以下簡稱名單)為抓手,出台了《通知》。
“發展好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是完善普惠金融體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具體舉措,也是規範融資擔保行業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的現實需要。”該負責人表示。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聚焦支農支小主頁
根據《通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該負責人表示,開展確認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守準公共定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以貸款擔保業務為主,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切實降低擔保費率,擴大擔保規模,保本微利運營。對於存量業務較大,支小支農主業暫不突出的,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及發展意願統籌考慮是否納入名單。如果納入名單,則在考核中重點考查其新增業務開展情況,引導其逐步擴大支小支農融資擔保規模和佔比。要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確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公司數量和實收資本與本地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相匹配,不斷將優質融資擔保機構納入名單,壯大隊伍,服務好小微企業和“三農”。
二是強調業務合規和風險可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相關材料準確評估相關機構的資本實力、風險管控能力及業務開展合規性,確保名單內機構業務經營穩健,風險可控,有足夠的代償能力,能夠發揮好支小支農作用。對於資本實力弱,經營管理不規範的機構可以先通過整合重組等方式提升機構整體實力後再納入名單。
三是做好公佈工作,各地應當於2020年9月底前確定第一批名單,並在省級財政部門官方網站上予以公佈,方便社會公眾進行查詢。對於名單有更新的,各地應及時更新官方網站相關信息,做好維護工作,確保名單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擴大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 降低擔保費率
據該負責人表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能擔、願擔、敢擔”的長效機制。
“要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與信息化建設有機結合,創新擔保模式,研發適合知識產權融資、應收賬款融資、中長期研發融資等的擔保產品,着力減少或取消反擔保要求,為客户提供更加靈活多樣的融資方式,擴大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降低擔保費率。”該負責人説。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大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力度。可探索開展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並行審批,建立全流程限時制度,壓減貸款審批時間,提高貸款發放效率;對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提高相關貸款的風險容忍度,建立更有針對性的盡職免責和績效考核制度,提高員工開展銀擔合作業務的積極性。
“銀保監會將持續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在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風險權重適用範圍等方面加強監管政策引導,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銀擔合作的積極性。”該負責人説。
加強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嚴把風險關
根據《通知》,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指導,在日常監管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完善非現場監管體系,着重對支小支農業務規模、擔保費率、放大倍數等指標加強監控分析,並定期開展現場檢查。通過監管指導,引導機構聚焦主業,擴大融資擔保規模,降低擔保費率。
二是嚴把風險關,要求相關機構及時履行代償責任,足額計提準備金,不斷提升機構資產質量和抗風險能力。對存在應償未償、拒絕履約情況的機構,要督促其按合同約定代償,切實維護本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信譽。要在引導機構降低擔保費率、擴大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的同時,確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經營,加強對名單內機構業務可持續性分析及相關壓力測試,並根據分析結果向財政部門就融資擔保財政支持政策提出合理建議。
三是做好信息共享和通報工作。監督管理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共享機構支小支農業務開展情況、監管評級結果等信息。對支小支農成效顯著、經營管理規範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總結宣傳力度,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與其開展業務合作。對偏離支小支農定位,經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機構,監督管理部門可對其進行監管通報,並抄送有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財政、國資等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