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王盛作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股份”,002203.SZ)副總經理,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於2019年9月3日通過集中競價賣出公司股票9.64萬股,佔海亮股份總股本的0.0049%,交易金額103.08萬元。
王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王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要求王盛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並於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海亮股份成立於2001年10月29日,註冊資本19.52億元,於2008年1月16日在深交所掛牌,法定代表人為朱張泉,截至2020年3月31日,海亮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81億股,持股比例40.01%。當事人王盛自2018年4月25日至今任海亮股份副總經理。
海亮股份2019年年報顯示,王盛報告期內期初持股38.55萬股,期末持股數28.91萬股,本期減持9.64萬股。王盛,男,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大學本科,工程師。曾任江蘇太倉銅材廠副總經理、上海龍陽精密複合銅管有限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江西耐樂銅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現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盛:
你於2019年9月3日通過集中競價賣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股份”)股票96,375股,佔海亮股份總股本的0.0049%,交易金額103.08萬元。你作為海亮股份副總經理,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並於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