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折現的方法不考慮時間價值,把不同時間的貨幣收支看成是等效的。這些方法在選擇方案時起輔助作用。
一、回收期法
回收期是指投資引起的現金流入累計到與投資額相等所需要的時間。它代表收回投資所需要的年限。回收年限越短,方案越有利。
在原始投資一次支出,每年現金淨流入量相等時:
如果現金流入量每年不等,或原始投資是分幾年投入的,則可使下式成立的11為回收期:
根據例11-1的資料,甲方案和乙方案的回收期分別為1.62年和2.30年,計算過程見表11-10。
表11-10 單位:元
回收期法計算簡便,並且容易為決策人所正確理解。它的缺點在於不僅忽視時間價值,而且沒有考慮回收期以後的收益。事實上,有戰略意義的長期投資往往早期收益較低,而中後期收益較高。回收期法優先考慮急功近利的項目,可能導致放棄長期成功的方案。它是過去評價投資方案最常用的方法,目前作為輔助方法使用,主要用來測定方案的流動性而非營利性。
二、會計收益率法
這種方法計算簡便,應用範圍很廣。它在計算時使用會計報表上的數據,以及普通會計的收益和成本觀念。
有人主張,計算時公式的分母使用平均投資額,這樣計算的結果可能會提高1倍,但不改變方案的優先次序。
計算“年平均淨收益”時,如使用不包括“建設期”的“經營期”年數,其最終結果稱為“經營期會計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