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二度IPO的健之佳“挑戰”信披真實性和完整性?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財經

少報萬元行政處罰次數、刪除第三大股東配偶系前副廳級官員信息、不提原股東曾起訴公司或董秘

2018年主動終止IPO的雲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多後又欲衝刺A股,擬登陸滬市主板、募資92090萬元。

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注意到,以連鎖藥店為主業的健之佳,除了藥品銷售上違法違規行為頗有“屢教不改”意味,最新招股書還存在少報1萬元及以上行政處罰次數,刪除2017年10月報送的招股書中第三大股東王雁萍配偶系雲南省前副廳級官員信息,對2018年終止IPO後曾經的股東起訴過公司、公司董秘也隻字不提,不免令人對公司IPO信披真實性、完整性心存疑慮。

屢屢違法違規之外少報萬元行政處罰次數

誠信是一種無價的美好品德。作為以藥品零售連鎖店為主業的企業,由於面向羣眾、涉及人民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誠信、合法合規銷售藥品更是企業經營中的重中之重。

最新招股書顯示,健之佳自述報告期內受到多次行政處罰,尤其是2019年央視“3·15”晚會上,還曾被曝光重慶健之佳回龍灣店存在執業藥師“掛證”和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的行為。對此,公司披露了自查整改情況,包括對執業藥師“掛證”清理,上線遠程審方系統、實現藥師遠程審方和遠程諮詢服務,指導門店顧客合理購藥用藥。同時,雲南、重慶等多地監管部門分別出具截至2019年4月28日到2019年5月5日,未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違法違規受行政處罰。

然而,央視曝光後一年多,健之佳旗下藥店再犯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行為並被行政處罰。今年5月14日,廣西省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因檢查時發現公司全資子公司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存在處方藥銷售時執業藥師不在崗、未按照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複印件等情況,對該店做出警告和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

此外,2019年5月5日之後,公司旗下藥店也多次被行政處罰。例如,因藥品經營違法,攀枝花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5月17日對綿陽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炳草崗大街分店作出處罰決定。再如,2019年9月19日,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成華區建設路分店做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處罰決定。

還有,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青白江區大彎中路藥店於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處罰決定。公司元謀龍川街分店因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於2019年8月22日也被雲南省元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責令改正並罰款9900元的處罰決定。

實際上,企查查顯示,公司藥品或食品銷售及税務上屢現違法或違規行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超過了40條。

而健之佳最新招股書自稱報告期內遭行政處罰1萬元及以上的有6起,但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調查發現,公司或子公司在2017年和2019年還有三起處罰金額達到1萬元。

2017年1月17日、6月19日,雲南健之佳連鎖健康藥房有限公司均因為違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先後遭昆明市臨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1萬元罰款。

2019年1月3日,雲南健之佳連鎖健康藥房有限公司假日城市分店由於藥品零售企業未按照要求銷售處方藥,被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萬元並責令停業整頓。

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書很典型的顯示了健之佳的“屢教不改”——2018年6月21日,執法人員到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執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行為,6月22日隨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該違法行為,10月25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店執業藥師仍不在崗,查詢電腦進銷存系統仍銷售處方藥,因此依據相關法規做出上述處罰決定。

那麼,健之佳最新招股書中所稱自查整改、上線遠程審方系後,旗下藥店為何仍然出現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並被行政處罰?結合藥品銷售上屢屢違法或違規,公司經營管理是否長期存在問題?為何又少報處罰金額1萬元及以上的行政處罰次數?

刪除第三大股東配偶系前副廳級官員相關內容

少報處罰金額1萬元及以上的行政處罰次數之外,令人對健之佳信披真實性、完整性有疑慮的,還有最新招股書中將第三大股東王雁萍與強衞東的關係及強衞東過往履歷刪除。

發行前持有健之佳股份15.02%的第三大股東王雁萍,曾經發生過股份由他人代持的情況。眾所知周,代持通常發生在不便於直接出面持股的股東身上。該代持情況也被證監會發審委注意到,2017年的反饋意見中專門要求公司進一步説明和補充披露李瑩代持原因、王雁萍是否存在不適合做發行人股東的情形。

健之佳2017年第二版招股書中,於是披露了王雁萍系雲南省前副廳級官員強衞東配偶,強衞東2011年8月-2017年4月行政級別為副廳級,擔任雲南省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之後退休。此前的2003年11月至2011年12月,先後擔任雲南省玉溪市市長助理、雲南省發改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處長。招股書強調,公司經營活動未在強衞東任職行政地區或職權管轄範圍內。

強衞東退休後不久,健之佳2017年5月10日簽署首份上市招股書發起上市計劃,5月15日報送了第一版IPO招股書,開啓了首次IPO。

至於代持原因,該招股書稱系曾經的股東雲南恆創分散2008年金融危機帶來的經營風險,將持股轉出,其中100萬元出資額由王雁萍妯娌李瑩代持,其餘200萬元出資額自持。

而云南恆創系健之佳前身即健之佳有限2004年設立時的創始股東,當時出資額300萬元、持股比例30%。2008年1月,雲南恆創以240萬元向王雁萍轉讓了100萬元出資額,隨後在5月又分別以240萬元,向王雁萍、李瑩各自轉讓100萬元出資額,自此退出公司。招股書顯示,雲南恆創主業為智能建築系統合成。企查查顯示,王雁萍目前持股雲南恆創88%。

雖然健之佳稱公司經營活動未在第三大股東配偶的任職行政地區或職權管轄範圍內,但由於強衞東任職在雲南,健之佳大本營和主要經營區域也在雲南,“瓜田李下”之嫌難以避免,甚至可能產生前副廳級官員配偶入股是否對公司IPO帶了不利影響甚至成為健之佳2018年決定終止審查的原因之一的疑問。

隻字不提二度IPO前原股東曾起訴公司或董秘

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還注意到,2018年1月,健之佳主動申請終止IPO後,健之佳及公司董秘曾遭當時的部分股東起訴。

健之佳首次申請IPO前的2016年12月18日,王雁萍與錦誠璽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所持公司198萬股份以每股25元的價格轉讓給杭州錦誠璽睿投資合夥企業,套現4950萬元,最新招股書稱原因系王雁萍擬將部分股份變現。

此外,2017年3月,錦千投資分別與葉向東、陸靖簽訂協議,分別將所持健之佳55.75萬股份、55.75萬股份,以每股25元的價格分別轉讓給兩人。2019年5月9日,陸靖、葉向東與錦誠璽睿簽署協議,兩人將其各自持有的55.75萬健之佳股份,以每股25元轉讓給錦誠璽睿。最新招股書稱轉讓原因為葉向東、陸靖出於簽署文件及投後管理方便,將所直接持有的股份轉讓給錦誠璽睿。

而兩起撤銷起訴的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揭示,葉向東、陸靖和錦誠璽睿曾以損害公司利益或因公司決議糾紛,起訴健之佳董秘李恆或公司自身。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其中,錦城璽睿、葉向東、陸靖與被告健之佳董秘李恆、第三人云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後於2019年6月17日提出撤訴申請。另外一起原告為錦誠璽睿、被告為健之佳的關於公司決議糾紛案在2019年5月16日提出撤訴。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招股書顯示,2019年6月15日,錦誠璽睿分別與西藏天時、寧夏方舟、項紅、藍抒悦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每股57.86元的價格,分別轉讓134.94萬股、82.96萬股、51.85萬股和39.75萬股股份。在轉讓原因上,健之佳稱錦誠璽睿由於自身經營策略安排,按市場化定價,提前實現投資收益,需要出讓所持有的股份;西藏天時、寧夏方舟、項紅、藍抒悦看好公司前景,因此受讓上述股份,本次轉讓後錦誠璽睿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很巧的是,在錦誠璽睿等起訴公司的時間上,系2018年1月健之佳主動申請終止IPO之後。兩個案件的撤訴時間則正好在錦誠璽睿6月15日轉讓股份之後,健之佳再度啓動IPO、2019年6月21日報送新招股書前夕。

錦誠璽睿、陸靖、葉向東等在健之佳終止IPO後,為何以損害公司利益或因公司決議糾紛,起訴公司董秘或公司?為何又於2019年轉讓全部股份後、健之佳報送最新招股書前撤訴?

這些在健之佳最新招股書中,均找不到答案。最新招股書中對於上述曾經的股東起訴公司或公司董秘隻字未提,也未表示歷次股權轉讓存在過糾紛。

2019年8月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證監會將通過不斷提高申請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守好入口關,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健之佳上述種種情況顯示,除了藥品銷售上違法違規行為頗有“屢教不改”意味,也難以令人打消對其信披真實性、完整性甚至有隱瞞之嫌的疑慮。

就健之佳存在的問題和信披縈繞的疑問,大眾證券報明鏡財經工作室致電公司並通過電郵發去了新聞採訪函,截至記者發稿時未收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