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加強監管指標約束、釐清監管職責分工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一位融資租賃業人士對記者表示:“《辦法》和去年1月份的徵求意見稿基本一致。監管思路是用金融租賃的尺子去度量商業租賃,希望能夠提升行業規範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徵求意見稿中引發行業震盪的各類監管指標,都在正式稿中予以保留。”
行業加速整合
2019年10月以來,監管先後對融資擔保、商業保理等“類金融”牌照發布規定,此次《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類金融”業務監管版圖。
租賃業可分為金融租賃和商業租賃兩類。在國金證券分析師周嶽看來,前者可劃分為銀行系和非銀行系;後者可根據股東/關聯方情況分為廠商系、平台系和獨立第三方系三類。
作為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的一種投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具有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等特點。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等多種方式,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帶動新興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據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融資租賃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長5%。
《辦法》共六章五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經營規則、監管指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主要內容為:一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明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租賃物範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業務或活動。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制度,同時明確融資租賃物購置、登記、取回、價值管理等其他業務規則;二是加強監管指標約束。新設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等,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三是釐清監管職責分工。按照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明確銀保監會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並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分級監管和專職監管員制度,完善監管協作機制、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內容。
事實上,2018年5月以前,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監管,主要遵循2013年9月商務部印發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融租舊規”)。2018年5月,融資租賃的監管職責由商務部劃轉給銀保監會,至此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業務統一劃歸銀保監會。金融租賃公司受2014年3月前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管理,融資租賃仍受商務部舊規管轄。平安證券分析師劉璐認為,2019年10月以來,監管部門先後對融資擔保、商業保理等“類金融”牌照發布規定,此次《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類金融”業務監管版圖。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空殼”“失聯”企業數量較多,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空殼、停業狀態,部分公司經營偏離主業,給行業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針對這些問題,應加強監管引導,通過分類處置推動融資租賃行業“減量增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準確分類,清理存量。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將融資租賃公司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三類,具體明確三類公司的認定標準,細化分類處置措施。二是審慎從嚴,嚴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
“三年為期,關停註銷、清理整改,限期達標,分類監管。”前述融資租賃業人士如此總結《辦法》的核心內容。
引導融租迴歸主業
單一客户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單一集團客户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
新時代證券分析師鄭嘉偉認為,對於“空殼”“失聯”的租賃公司將加快清理規範:一是對“空殼”、違法違規經營類且願意接受監管的租賃公司,《辦法》要求其按照監管要求,限期整改,達標後與正常類企業一樣納入監管;二是對“失聯”類企業,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三是對正常經營類中監管指標不達標的融資租賃公司,要求限期達標。預計未來租賃公司的數量將會急劇下降,部分公司存在“保殼”的風險。鼓勵租賃公司迴歸主業,避免成為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工具。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按照“補短板、嚴監管、防風險、促規範”的原則,通過加強和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引導行業規範有序發展。一是規範業務經營。明確業務範圍和負面活動清單,對租賃物範圍進行限定等。二是落實指標約束。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加強合規監管約束。規定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監管指標內容。三是加強風險防範。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計提準備金、租賃物評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實施分類處置。明確細化認定標準,指導地方開展分類處置工作。
關於備受關注的集中度的要求,《辦法》基本上沿用了金融租賃管理辦法的考核指標。具體而言,單一客户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單一集團客户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單一客户關聯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全部關聯度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單一股東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單一客户關聯度的規定。
周嶽認為,廠商系企業、以飛機租賃業務為主的企業或面臨業務調整壓力。考慮到廠商系企業通常以集團內部業務為主,集中度要求或導致部分廠商系企業尋求市場化轉型。例如,截至2019年3月上海大唐租賃集團內關聯企業融資賃餘額為87.19億元,佔淨資產比重達493.71%,後續或面臨業務調整壓力。此外,由於航空業優質企業集中度較高,集中度要求對以飛機租賃業務為主的企業也會有一定影響。
另外,《辦法》還設置了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逐步達到有關監管要求。考慮到部分特定行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期限較長,《辦法》將過渡期由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同時允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