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8月12日電 (吳亦涵)8月12日,珠江實業收到了上交所下發的兩份監管函。其中一份顯示,公司前董事長鄭暑平被予以監管關注;另一份顯示,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羅曉,前財務總監羅彬,前董事、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黃靜被予以通報批評。
上述監管決定主要是對珠江實業在2015年-2018年間所存在信披違規事實的處理。上述時間內,珠江實業存在未及時披露資金拆借事項、未及時披露重大對外投資項目的後續重大進展及風險情況、未及時披露相關借款出現逾期等事項、關於子公司是否納入合併報表的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四項信披違規事實。
未及時披露資金拆借等事項
監管函顯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珠海實業向廣州東迅累計提供4億元委託借款。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但公司未按規定就上述委託貸款事宜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直至2018年3月31日,珠江實業才披露相關借款信息,至2019年5月24日才對上述投資背景和董事會審議程序進行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上交所認定,鄭暑平、羅曉、黃靜對此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未及時披露重大對外投資項目重大進展及風險情況
監管函顯示,2016年10月,公司與廖東旗簽訂投資協議,擬向金海公司提供合計3.5億元的股權加債權投資,獲得金海公司45%股權,共同開發嘉福酒店。然而自2017年3月6日公司正式入股金海公司後,廖東旗未按投資協議約定協調嘉福酒店租賃經營方向,亦未向金海公司交還相關物業並提供有效擔保。嘉福酒店改造項目進展緩慢,金海公司相關融資租賃欠款無力償還。
但就上述金海公司的投資事宜,珠海實業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的後續重大進展及風險情況,直至2019年5月17日公司才披露公告稱,將為金海公司代償不超過4.6億元的融資租賃款,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上交所認定,鄭暑平,羅曉、羅彬、黃靜對此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未及時披露相關借款出現逾期等事項
監管函顯示,2015-2018年,珠江實業向控股股東子公司廣州捷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供的4267.02萬元股東借款中,有2969.46萬元本金和637.71萬元資金拆借利息出現逾期,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公司未及時披露。
此外,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公司分別向廣州天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穗芳鴻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東迅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東湛公司進行資金拆借,金額合計43.50億元。上述資金拆借的逾期利息於2018年12月20日已達到1.35億元,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公司未及時披露。上交所認定,黃靜對此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子公司是否納入合併報表的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
監管函顯示,2018年6月9日,珠江實業披露《對外投資公告》稱,擬向東湛公司投資不超過4億元並獲得其30.23%股份,同時,公司與東湛公司另一股東禾盛投資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書》,珠江實業認定公司對東湛公司實現實際控制,將其納入合併報表進行核算。
但在2018年12月29日,珠江實業發佈公告稱,不再將東湛公司納入合併報表。公司解釋稱因為2018年10月梳理前期投資項目時發現,禾盛投資及其關聯公司仍存在代收東湛公司售房款的情況,且公司就該事項與禾盛投資進行溝通時對方不予以配合,導致公司未能對東湛公司實現實質性控制。珠江實業因此對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相關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上交所認定,前期珠江實業收購東湛公司時,會計師已專門提請公司關注東湛公司的體外收款事項。公司在並表前理應謹慎判斷對東湛公司的控制問題,並充分提示相關風險。但在將東湛公司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後,公司在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發現無法對東湛公司實現實質性控制,又不將其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導致公司相關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同時,因上述事項變化,導致公司對2018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相關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相關定期報告的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上交所認定羅曉、羅彬對此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珠江實業時任董事長鄭暑平予以監管關注;對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羅曉,時任財務總監羅彬,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黃靜予以通報批評,並將該紀律處分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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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