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記者 張馨月)今天(4月30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調整了紅籌企業境內上市門檻,為有意願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提供了上市新路徑。
按照《通知》內容,紅籌企業申請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適用《通知》《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二)市值20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相比過去“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一刀切式的要求,給紅籌企業境內上市提供了更多可能。
央視財經重點解析:
1.本次證監會發布《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是為有意願在境內上內的科技創新型紅籌企業提供製度路徑,目的是支持少數符合國家戰略的科技創新型紅籌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創新創業,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實體經濟的作用。
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若干意見的通知》和《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等規定,對於有意願在境內上市的科技創新企業,設置了較高的在境內上市要求,需要滿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的各項創新屬性和行業範圍限制;同時,在科創板等境內各板塊上市,還必須符合相關板塊的板塊定位和發行上市條件。不會出現大量紅籌企業上市的情形。
3、獨角獸企業是沒有明確定義的市場通俗説法。證監會《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等制度安排是為了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在資本市場發展,與“獨角獸”企業無關。
4、有意願在境內上市的科技創新型紅籌企業,認為自身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若干意見的通知》和《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等要求的,向證監會或交易所申報。
企業申報後,需要經過證監會和交易所嚴格的審核程序。
5、《公告》調整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標準至200億,但同時明確要求,相關企業必須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的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整體看,本次調整是支持科技企業的舉措,針對性較強,標準要求較高。
6、根據《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存在特殊控制權架構安排的企業,若在境內發行股票,必須經過其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同意,是基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若干意見的通知》的細化安排,明確了各部委聯合對該類企業進行監管,形成合力。
7、尚未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若在境內上市,在申報前,需就存量股份安排需要提前制定方案,相關部門同意的,方可按規定程序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來源:央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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