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信保業務受重點監管 設半年過渡期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趙方圓)5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6項不得承保的信保業務與8項不得存在的經營行為。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記者瞭解到,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試行期限3年,將於2020年7月到期。近幾年,隨着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

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符合五個要求

在經營規則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對信保業務的資本約束,確保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所謂的“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針對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符合五個方面的要求。其中規定,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等。

鼓勵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辦法》一方面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範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範業務風險;另一方面,《辦法》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

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辦法》的修訂以風險為導向,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鑑於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佔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佔比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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