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佈基金託管辦法 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託管資格

      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10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託管辦法》)。

      《託管辦法》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證監會和銀保監會通過徵求相關部委意見、召開座談會、視頻調研等多種形式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社會各界對《託管辦法》內容總體支持,建議儘快發佈實施。證監會和銀保監會對社會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託管辦法》。

      《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並明確境外總行應承擔的責任,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一體適用。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准入標準,強化基金託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託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後籌”。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併入《託管辦法》。

      據《託管辦法》起草説明,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託管業務資格,也是為了引進優質外國銀行。《託管辦法》明確境外總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託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着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證監會表示,《託管辦法》出台後,證監會相應更新基金託管資格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指南,包括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在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依法報送相關申請。證監會將會同銀保監會加強對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業務的日常監管,持續強化執法力度,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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