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吳丹)訊,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7月17日,證監會就修訂《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包括修改與當前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內容、強化存管銀行在保證金封閉管理中的責任、增加與對外開放相銜接的條款。此外,還一併修改了與現行法規不一致的條款。
此次對《辦法》的修訂是為適應期貨市場法規建設及業務發展需要,加強對期貨保證金封閉運行的管理。
相關分析人士表示,加強對期貨保證金封閉運行的管理是行業的大趨勢。目前,期貨行業的註冊金普遍不高,在2019年,證監會才將註冊資本要求由3000萬到1億元,且期貨客户交易槓桿屬性較強,“他們的保證金如果不實行全面嚴格監管的話就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比如,期貨公司由於客户爆倉或穿倉導致的風險傳遞”。
這位分析人士表示,保證金被放入其他理財賬户後果不堪設想。部分小期貨公司很多客户,存在單純的投機行為交易,持倉品質較為單一,交易行為極其趨同,但期貨公司的市場倉位可以較為容易查看分析。當某家期貨公司如果都是單一多或者空,市場極端波動下,期貨公司就容易產生較大的風險事件。而保證金就是保護投資者、保護期貨公司,維護市場穩定的重要工具。
原《辦法》三方面與市場發展不相適應
證監會表示,《辦法》自2004年7月發佈實施以來,在防範期貨公司挪用客户保證金、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期貨市場不斷髮展,《辦法》也出現了一些與市場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與現行法規規章不相適應。在《辦法》發佈兩年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建立,“五位一體”期貨監管體系確立並不斷完善。隨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也進行了多次修訂。《辦法》中的部分條款與現行法規規定、業務現狀和監管實際不相一致,需要加以協調。
二是與強化存管銀行職責不相適應。近年來,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户時有被有權機關不規範凍結的情況,成為困擾公司業務正常運行的一大難題。2019年,銀保監會聯合我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辦理金融機構清算交收賬户凍結、扣劃有關事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29號),對存管銀行的保證金賬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在《辦法》中予以固化,以進一步強化存管銀行責任。
三是與期貨市場開放不相適應。近年來,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步伐逐步加快,原油、鐵礦石、PTA、20號膠等特定品種不斷引入境外交易者參與交易,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參與主體尚未在規則中明確納入保證金封閉圈管理,需要加以補充完善。
強化保證金管控
證監會此次對《辦法》的修改包括修改與當前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內容、強化存管銀行在保證金封閉管理中的責任和增加與對外開放相銜接的條款三個方面。
一是修改與當前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內容。如刪去期貨公司資金劃轉均需向存管銀行提供劃款憑證、説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監控中心數據報送的義務;明確一個期貨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銀行開設多個保證金賬户;期貨公司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保證金賬户開立、變更等要求,改為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機構報備等。
二是強化存管銀行在保證金封閉管理中的責任。就保證金賬户凍結事宜,明確存管銀行應當在銀行內部系統中對保證金賬户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絡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體凍結設置,並在收到有權機關對保證金賬户的凍結、扣劃指令時,應當提示賬户資金的特殊性質以及賬户不得被整體或超出涉案金額範圍凍結、扣劃等安排。
三是增加與對外開放相銜接的條款。將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適用對客户的相關規定,統一納入保證金封閉圈管理。
此外,一併修改了與現行法規不一致的條款。
三大修訂指導原則
證監會此次對《辦法》的修訂本着確保制度協調性和一致性、清晰明確和力求簡潔、問題導向和確保可操作性三大指導原則。
確保制度協調性和一致性。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期貨市場現行法規規章中,涉及期貨保證金監管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清晰明確、力求簡潔。清晰界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控中心、存管銀行、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在保證金封閉運行過程中的監管、監控、監督及自律管理職責;
問題導向,確保可操作性。對已不適用條款進行修改,同時根據市場發展狀況相應增加新的條款,確保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證監會表示,公眾可通過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