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銷售門檻、圈催收禁令 融資信保業務保前保後指引醖釀出爐
緊急摸底調研、風險提示“喊話”,年初至今,融資性信保業務可謂是監管部門的“座上賓”。繼5月信保新規正式下發彌補了此前“漏洞”後,融資性信保業務將迎來配套細則。7月6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正醖釀該業務保前保後操作指引,即《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保前指引》)和《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後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保後指引》),不僅強調了保險機構應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進行保障,不得捆綁搭售,還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逾期催收和追償制度。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年初至今,由於疫情導致的經濟下行,很多企業面臨比較大的現金流斷裂缺口,信用風險高出以往,上半年信保賠付率上升也很快。監管部門不斷收緊信保業務,對事前事後都築牢制度“籬笆”,會讓險企經營更加審慎,有助於降低財險承保風險,從源頭“糾偏”及治亂。
設准入要素 對搭售Say “NO”
貸款買車被要求買指定保險或無緣無故“被保險”的行為一直備受詬病,而上述捆綁或搭售行為將在融資性信保業務開展中成為過去。
《保前指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確保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在融資過程中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同時,保險公司不得采取默認勾選、代消費者投保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險公司在銷售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時,不得違背投保人的意願捆綁、搭售其他保險產品。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副主任朱儁生表示,捆綁銷售融資性信保違背了投保人的意願,不符合商業保險的最基本的原則。很多保險公司由於市場競爭壓力明知道此類業務風險較大仍要去做,是出於其背後規模導向的發展理念。
“保險公司大都未明確告知投保責任事項,從而造成聲譽風險和投訴舉報風險。”某財險公司信保業務負責人解釋道,信保業務可以幫助險企“充保費、擴規模”,而部分險企為了短時間內增量,在准入關口把關不嚴,導致業務質量陷入兑付風波。
此外,《保前指引》還提出了加強保險銷售人員培訓管理的要求,並對互聯網營銷獲客説明了從客户意願確認到投保申請時間確認的全流程,以及對互聯網和傳統保險銷售可回溯提出數據信息材料要求、流程要求、權責明確要求和時間要求等。
為了進一步避免此類風險,《保前指引》對於核保政策也進行了進一步收緊,將融資性信保的投保準入門檻從個人投保人和機構投保人兩方面進行了抬高。其中,履約義務人為自然人時,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於:自身特徵、信用狀況、資產狀況、借款用途、還款能力和信用記錄;當履約義務人為企業時,准入要素還應當包括股權結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法定代表人情況,必要時可增加企業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准入要求,且主要需對經營資質、場所和償債能力、信用記錄等進行考察。
而當投保人為小微企業時,《保前指引》強調了保險機構對其公開信息的審核責任。此外,《保前指引》還提出融資信保投保中的支付管理和抵押質物管理。如抵質押物要求真實存在;權屬管理清晰,抵押(出質)人對抵質押物具有處分權,抵押(出質)人為自然人的,應年滿十八週歲;抵質押物具有良好的變現能力等。
風險監控全覆蓋 “紅橙黃”三級預警
除了在保前全流程“設卡”,擬規範營銷獲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業務操作行為外,銀保監會在保後也不含糊,擬建立全覆蓋的風險監控體系,包括個體風險監控、業務整體質量監控、風險預警及風險處置等關鍵環節。
具體來看,《保後指引》從個人風險和業務整體質量兩個方面提出監控方式和要求:個體風險監控內容應包含履約義務人的償還能力、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誠信狀況、抵押物狀況等,具體方式可包括電話拜訪、現場盡調、大數據監測、模型監測等。
而在業務整體質量把控的風險監控體系建設上,《保後指引》提出,監控指標的選取應滿足“業務風險敏感性高;行業內通用;與經營結果相關性高;覆蓋風險管理全流程;簡單直觀”的要求。
同時,《保後指引》提出,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和風險要素特徵,明確設定存量客户的分類風險管理標準和閾值設定標準,按照客羣資質、渠道、賬齡等分別進行風險預警。
並依程度由重至輕,以紅色、橙色、黃色等指示色進行標示,如紅色預警信號通常指影響惡劣、預計損失嚴重或對保後資金安全構成嚴重危害;橙色預警信號通常指影響範圍較大、預計出現損失或直接威脅保後資金安全;黃色預警信號通常指影響程度一般,可能會威脅保後資金安全。
而當出現風險預警後,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處置工作機制,如紅色預警信號出現時,應暫停新增授信,並採取主動措施促使存量業務提前出清,對展業政策進行檢視和調整,並明確報告機制和相應措施;對於橙色風險信號,應降低授信額度,逐步壓縮存量業務,並隨時關注業務質量改善情況,限期內風險狀況無改善,應持續調減授信額度;對於黃色信號,實施維持性政策,密切關注業務質量,防範風險惡化。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雖然信用風險處於暴露期,但從長期看,信保業務仍是保險業可以期待的增長領域。信用風險是承保業務要關注的基本風險之一。監管部門對信保業務不僅接連進行風險提示和限制過度的風險積累,還對險企進行細緻的技術傳導,以期實現既發揮出保險業為生產、經營和消費的主體的增信功能,又避免過度和不合理的風險承擔。
催收“九禁止” 委外追償機構險企擔責
若履約義務人(信用保險的信用風險主體、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發生違約,則保險公司將進入保後催收流程。對此,《保後指引》亦做出了一定的規範。根據《保後指引》,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自催收、委外催收等方式對客户進行還款提醒及逾期催收,且可將非現場催收和現場催收相結合。
在催收工作中,保險公司須以依法合規為前提。對此,《保後指引》對九種行為提出禁令,包括:通過暴力、脅迫、恐嚇等方式催收;對履約義務人/擔保人進行言語攻擊;虛報減免金額或承諾明知不可能操作的事項來誘導履約義務人/擔保人繳款;冒充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催收;在催收過程中收取現金及財物;逾期催收的款項進入個人賬户;未經履約義務人/擔保人許可,公開其個人信息;非法侵入、搜查履約義務人/擔保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等。
與之對應地,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險企,其保後追償方式也分為自追償和委外追償。對於追償中的委外機構,《保後指引》亦提出一定的門檻,包括擁有合法資質、擁有一定規模的電話還款提醒團隊、成立2週年年以上並具有1年以上銀行信貸產品逾期還款提醒經驗。而有犯罪記錄的、被政府單位列為黑名單的公司則不予准入。
同時,《保後指引》提及了保險機構在其中的考核作用,考核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合規性、投訴情況、追償效率、配合度、收費標準、追償網絡覆蓋情況等。對與三家以上機構開展委外追償合作的,應建立淘汰機制,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合作機構應採取減少委託、暫停合作、終止合作等措施;
對此,王向楠認為,險企對信保業務進行賠付後獲得追償權,追償時要符合信貸領域的“催收”要求,尊重社會規範。由於有些被保險人逃債的“水平”很高,這也促使險企在承保時更為謹慎。
“年初至今,由於疫情導致的經濟下行,很多企業面臨比較大的現金流的斷裂缺口,信用風險大大高出以往,上半年整個行業信用保險的賠付率上升也很快。在此背景之下,為了讓保險公司更審慎的地經營業務,更關注風險,監管機構相應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指引。” 對融資性信保方面監管政策的不斷收緊,朱儁生給出了這樣的解釋。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實習生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