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註冊制改革後創業板如何定位?有何特色?怎麼交易?你該知道的一切都在這了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財經

記者 |滿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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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位上,改革後的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創板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突出硬科技特色,發揮好示範作用”。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首批企業上市前夕,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就近期市場關心的一些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當日晚間,證監會和深交所也相繼就創業板改革規章制度向市場徵求意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正式啓動。

4個月後,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工作準備就緒。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首批首發企業將上市交易。

據深交所統計數據,從創業板註冊制首批上市18家企業新股發行情況看,市場化的發行定價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據統計,18家企業發行市盈率在19.1-59.7倍之間,平均值39.3倍,中位數37.9倍,企業融資額在2.6-27.2億元之間,平均值11.2億元,中位數9.8億元,融資總額200.6億元。

未來,證監會方面表示,將在實施創業板各項改革措施的同時,支持科創板儘快形成一定規模,樹立良好品牌和示範效應。支持科創板在基礎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推進產品和交易機制創新,提高科創板投融資的便利性,更好發揮“試驗田”作用,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協調健康發展。

創業板註冊制有何特色?

“以實施股票發行註冊製為主線,堅持尊重註冊制的基本內涵、借鑑國際最佳實踐、體現中國特色和發展階段特徵的3個原則,既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又體現了創業板“存量+增量”改革的特點”。證監會方面表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特色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審核註冊突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緊緊圍繞推動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以審核問詢促信息披露,提高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透明度,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

(二)機制流程更加公開透明可預期。實行“陽光審核”,進一步取信市場。一是審核進程可預期。明確各環節審核時限,使企業從申請到審核、註冊、上市的進度可預估。二是審核結果可預期。充分公開審核規則、披露規則,實現受理、問詢、審議結果全公開,確保審核運行嚴格規範。

(三)再融資、併購重組同步實施註冊制。6月12日,《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發佈實施,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實施註冊制。截至6月29日,有96家再融資、3家併購重組申請平移至深交所審核。

“註冊制改革是這一輪資本市場改革的龍頭”。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及時總結評估科創板、創業板試點經驗,統籌研究制定其他板塊推行註冊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場註冊制改革的準備,分階段穩步實現註冊制改革目標。

跟投制度差異化

總體來看,此次創業板改革借鑑了科創板的有益經驗,並對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優化。在跟投主體、資金來源、跟投途徑、跟投比例、跟投股份鎖定期等方面,與科創板總體一致。

不同的是,跟投對象方面對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和高發行價企業實施跟投制度,其他企業不實施。

證監會方面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創業板是一個存量市場,已經擁有相對眾多的投資者羣體和長期形成的估值定價體系,普通企業跟投的必要性較小。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對創業板是一個新生事物,商業模式、經營方式、股權架構等方面的潛在風險與普通企業有較大差異,高價發行企業投資風險往往也較大,有必要通過跟投,督促保薦機構更好履行“看門人”職責,審慎合理定價,控制風險。

交易制度新變化

此次的創業板改革系統完善了創業板交易機制,同時適用於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

一是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後日漲跌幅限制為20%。存量股票日漲跌幅限制由10%放寬至20%,相關基金也實行20%漲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納入融資融券標的。優化轉融通機制,推出市場化約定申報,允許戰略投資者獲配股票參與轉融通出借。三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制度,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增加價格籠子機制。

2020年8月24日漲跌幅限制比例提高至20%的基金名單

存量企業退市過渡安排

證監會方面表示,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全面優化並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具體包括:一是簡化退市程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對應當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大幅壓縮退市時間。二是優化退市標準。引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及營業收入組合指標、市值、規範運作等退市指標,取消單一連續虧損等退市指標。三是嚴格標準執行。防止企業為避免退市而粉飾報表及操縱審計意見等。同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加強風險提示。

考慮到創業板存量公司與投資者較多,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對存量公司適用新的退市制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原則上,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適用新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但在新規發佈前,已經觸及原退市標準而暫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報觸及原標準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公司,繼續適用原標準實施暫停、恢復或終止上市。

目前,證監會已對樂視網、金亞科技、千山藥機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對天翔環境、暴風集團作出暫停上市決定。

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機制完善

今年3月落地的新《證券法》專設了“投資者保護”一章,集中規定了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創新制度。而在在推進創業板改革同時,監管層也在認真貫徹新《證券法》,共同打好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組合拳”。

(一)推動出台證券集體訴訟司法解釋。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以投資者保護機構為特別代表人的訴訟採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證監會同步發佈了《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下一步,將抓緊推動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實施落地。

(二)推動出台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司法保障意見。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創業板案件集中管轄、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妥善處理創業板改革新舊制度銜接問題等司法政策,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8月19日,廣東省高院也出台了創業板改革專門司法保障文件。

(三)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5月15日,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正式掛牌成立。這是第一家全國性的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組織。其將接受投資者等當事人的申請,為投資者提供專業、高效、便捷的調解服務,幫助廣大投資者妥善化解證券糾紛。

另外,證監會正在按照新《證券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欺詐發行上市責令購回等制度規定,推動最高人民法院修訂證券虛假陳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釋,進一步便利投資者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