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將調為20%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7月10日晚間,深交所發佈《關於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深交所稱,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工作,6月12日深交所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下稱《特別規定》),將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為確保新舊業務規則有序銜接,深交所就《特別規定》實施前後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其中包括《特別規定》實施後,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以下為全文:
關於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時間:2020-07-10
深證上〔2020〕62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工作,我所於2020年6月12日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將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業務規則有序銜接,現就《特別規定》實施前後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特別規定》實施前,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第3.3.15條規定,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
《特別規定》實施前已進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別規定》實施時仍處於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機制適用《交易規則》的規定。退市整理期間,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二、《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後,根據《特別規定》第2.1條規定,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後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其他交易事項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