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滬深兩市交易所也同步配套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 1 號——指數基金開發》(以下均簡稱《開發指引》)。三份指引均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證監會發布《指數基金指引》,影響1.7萬億市場
公募基金近兩年來飛速發展,指數基金規模也日漸壯大。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截至目前,股票指數基金整體規模已超13000億,債券指數基金整體規模也已超4000億。根據《指引》第十二條規定,《指引》適用於股票指數基金、債券指數基金等,將對1.7萬億指數基金市場產生影響。
證監會在《指引》立法説明中表示:“近年來,公募指數基金髮展較快,在發揮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服務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個別指數基金也暴露出忽視標的指數質量等問題,需相應完善風控機制。”為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制定了《指數基金指引》。
具體來看,《指引》的適用對象即指數基金,是指以跟蹤標的指數或者基準業績表現為主要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指引》適用於股票指數基金、債券指數基金等,但是商品指數基金不在此列,商品指數基金適用《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及其他證監會相關規定。
《指引》共十三條,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ETF 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在產品註冊環節,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二是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範運作;三是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
從產品註冊環節來看,《指引》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作出要求。第三條要求擬任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充足的投資研究人員,具備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術系統,加強產品設計、份額髮售、投資運作、上市交易等全過程管理;第四條則規定申請募集指數基金,標的指數應當符合“成分券代表性強、分佈廣泛、流動性好、市場容量充足、指數運行平穩、編制方法客觀透明可校驗、可持續性有保障”等要求。
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指引》第五至第十條體現了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範運作的特點。
具體來看,第五條規定指數基金規範了指數基金運作,要求應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基金投資策略,並對抽樣複製策略投資和非指數成份券投資作出規定。
第六條關於風險防控,要求指數基金應當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時的應急處置安排,同時規定當指數成份券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第七條出於投資者成本考慮,規定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第八、第九條則與信披有關。第八條則要求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招募説明書中列明有關指數的編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資者免費查詢指數信息的途徑;第九條則要求指數基金應當在相關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潛在風險。
第十條強調了ETF上市條件及ETF聯接的規範運作,要求加強ETF認申購管理,並在完成擬合標的指數後方可上市交易;ETF聯接需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投資。
在加強與交易所監管協同方面,《指引》要求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制定上市交易指數基金相關業務規則,加強上市指數基金申購贖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滬深交易所配套發佈《指數基金開發指引》,明確非寬基股票指數質量指標
在證監會發布《指數基金指引》同日,滬深兩市交易所也分別配套發佈了《指數基金開發指引》,規範指數基金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從適用對象看,《開發指引》適用對象為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規定並在兩個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指數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開發指引》第四條,對於標的指數為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指數基金作了嚴格要求。規定了標的指數的質量指標,具體如下:
(一)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於30只;
(二)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
(三)發佈時間不短於6個月,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指數基金,其指數發佈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
(四)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對於債券指數基金,其標的指數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利率債(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基金不適用前述要求。
根據《開發指引》解釋,寬基股票指數是指選樣範圍不限於特定行業或投資主題,反映某個市場或某種規模股票表現的指數。過去發行上市的細分行業主題指數基金的標的指數均為非寬基股票指數,但《開發指引》中表示,“本指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的指數基金不適用本條規定”,這部分非寬基指數基金不會受此條影響。
此外,《開發指引》還對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指數基金需提交的材料、投資組合比例符合等作了規定。《開發指引》第五條要求基金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需提交指數編制方案、指數符合具體指標的説明及承諾等申請材料,交易所將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出具無異議函;第六條則規定指數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