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機構章程的內容,除了包含股東的權利、義務、退出機制等內容,還包含組織機構極其產生的辦法,以及股東會的相關規定。
一、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1、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等議事和管理機構,設董事長、監事、口腔門診院長等管理職位。
2、股東會是口腔機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3、股東會行使以下權利:
(1)決定口腔門診的重大投資事項;
(2)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3)決定口腔機構的章程方案等;
(4)決定吸收新股東或取消違規股東的資格;
(5)決定口腔機構的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1、股東會議分兩種,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口腔機構籌備階段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口腔門診開業前期可以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進入正常運營期後可以每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開會,董事長因故不能組織開會的時候,董事長可以可委託其他股東召集。
2、三分之一的股東或佔三分之一股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3、股東會議的組織者應事先告知其他股東本次會議的內容、議題、時間、地點、程序。對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要事先準備好文字資料或其它資料。每次會議應有專人做會議記錄,記錄人由召集人指定。參加會議的股東要在本次會議記錄上簽字,股東會議記錄本要有專人妥善保存。
4、股東會以佔股比例行使表決權,以佔總股權70%的表決同意為決議通過。
5、口腔機構的股東會作出的重要決議或者決定、決策事項要形成文字資料,由所有口腔門診的股東簽字,每人一份並妥善保存。一般性的決議事項通過會議記錄加以記載和保存。
6、股東應及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及時到會或無法出席會議的股東要事先向召集人請假,會議召集人應在會後及時向未與會的股東傳達告知會議內容和有關決議。
7、增減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分佈形式、修改章程等事項必須全體股東通過。
8、董事會的組成人數要寫清楚,董事會的產生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連選可以連任。
9、董事會在董事成員裏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擇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10、口腔機構的董事會行使下列權利:
(1)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2)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決定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4)擬定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5)擬定章程修改方案;
(6)決定院長人選和財務人員及其薪酬標準。
11、在股東人數不超過5人的情況下,股東會可以和董事會合並。
以上內容是口腔機構的股東會議室規則。如果您有更好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私信或者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