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可以進行合併和分立,合併是指兩家或者以上的公司合併為一家,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分為兩家或者以上的公司,那麼公司分立後債權人需要向誰要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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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後債權人需要向誰要債,是怎樣的?
廣東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張運雲律師解答:
(一)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也就是説,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
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二)分別向分立後的公司索要債務。分立後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廣東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張運雲律師解析:
債權人應及時核實債務是否設有擔保,如果設有抵押擔保,則需要查看抵押擔保措施是否會受到公司分立的影響。同時,核實與債務人簽訂的相關合同,是否對此做出了特別約定,如有約定,則應當按照相關約定進行處理。如無特殊約定,則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嚴格把控公司分立可能對抵押物帶來的風險。如果設有保證擔保,則在公司分立時,應當針對公司分立後債務承擔問題,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公司分立後會帶來公司註冊資本的變化,建議債權人關注債務人公司分立的進展情況,並及時獲取分立後相關主體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