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義
隨着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混合所有制”和“員工持股”正逐步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熱點。兩者的融合可以在國資、民資及員工持股之間形成相互利益制衡,將專用性人力資本與企業長期利益聯繫在一起,從而解決國有企業的自我監督與激勵問題。2016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下發的《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更是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實踐上更具操作性。然而,在筆者走訪調研陝西本土國企和在陝央企的過程中發現,幾乎所有的國企中層骨幹員工都有強烈的持股意願,但是在具體的方案設計上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而員工持股又往往很敏感,稍有不慎就會被扣上國有資產流失和利益輸送的帽子。因此,本文在梳理國企員工持股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典型案例對員工持股的關鍵要素進行分析比較,希望對有混改和員工持股意願的國有企業有操作上的參考意義。
二、主要法律法規
三、員工持股方案
(一)參加員工持股的主體要求
根據《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對員工持股的主體要求如下:
1、激勵員工應當為國有企業及其下屬子公司員工,與該國有企業及其下屬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國有企業股東的員工不得參與下級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
(二)員工持股的形式
員工持股的形式可以是直接持股,也可以通過持股平台(如合夥企業)間接持股。一些複雜的情況,甚至可以採用嵌套式的2-3級的持股平台。
相較於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有如下優勢:
1、若員工持股人數較多,間接持股有利於維持激勵效果、保持公司股權結構穩定性、提高決策效率和優化員工管理。對於擬上市公司,員工如果離開公司,可以在持股平台中直接轉讓其份額,不會因其與持股平台的糾紛對擬上市公司產生不利影響,
2、就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由持股平台內部進行決策後行使表決權,避免了公司自然人股東眾多造成的決策效率低下問題。
3、從收益税負角度看,若公司進行分紅,直接持股的自然人按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後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税,而間接持股的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税,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按照5%—45%的累進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通過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方式間接持股的,未來可以將持股平台通過搬遷至有税收優惠的低税負地區,尤其部分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財政返還政策(如西藏、新疆),從而達到比直接持股税負更低的合法節税效果。
(三)員工出資的方式
根據《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若員工涉及職務發明出資的,且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可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獎勵給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關於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各省市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如陝西省2016年9月出台了《陝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規定陝西省屬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職務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的,將不低於90%的轉化收益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該比例遠高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
(四)員工持股的持股比例
根據《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1%。
除國務院國資委層面的規定,一些大型國企也陸續出台政策規定了員工持股的比例。如中航工業體系對員工持股就規定了明確的比例限制,根據《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中長期激勵暫行辦法》規定,小、微型企業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中型企業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
(五)員工持股取得公司股權的方式
1、《關於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明確規定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因此,現行法規禁止了大型國有企業向管理層轉讓股權,大型國有企業若計劃實施管理層持股方案,只能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
大型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國有企業,並未限制增資或股權轉讓的方式。
2、根據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規定,國有企業增資原則上應當進場交易,特定情況下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
根據32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因此,如果以該條款為依據,將員工作為特定投資方,出於利益共同體需要,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增資擴股實施員工持股。
考慮到操作現實性和便捷性,若員工持股以增資的形式進行,仍應遵循進場交易的原則。
(六)增資價格的確定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及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涉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增資需履行評估程序。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因此,國有企業以增資擴股方式實施員工持股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審計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基礎確定員工增資價格。
(七)員工持股的管理
如採取間接持股方式,可以在持股平台中制定關於持股平台內部的份額轉讓、因員工離職、違反公司相關制度導致的退出等的制度或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前述內容,作為員工持股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以便對員工持股進行有效的管理。
四、一個轉制科研院所員工持股的典型案例
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器院”)始建於1958年,前身為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隸屬於中央直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器院經過半個多世紀的變革、發展和壯大,成長為擁有2000多名員工,總資產超15億元,年經營規模超20億元,集科研開發、科技服務、科技產業三大核心業務板塊為一體的國家級創新型科技企業。然而,其所從事的業務處於充分競爭的行業,原有的僵化體制導致技術人員、核心團隊流失嚴重,公司發展遇到現實的瓶頸。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16年12月,中國電器院被納入中央企業十家員工持股改革試點企業範圍,開始研究制定混改方案和員工持股計劃。
經過半年的準備和探索,中國電器院於2017年5月完成了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改革,引入非公企業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盾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信(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450名骨幹員工持股,佔全體職工人數的30%,實現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改革後,中國電器院從國有全資子公司調整為國有企業控股佔比60%、戰略投資者參股佔比18%、骨幹員工持股佔比22%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中國電器院的員工持股計劃包括方案的醖釀與批准、員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增資擴股的進場交易等,具體分三步實施:
(1)方案的醖釀與批准。中國電器院將混改方案及員工持股方案報上級主管單位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經國機集團批准(《國機集團關於同意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公開徵集戰略投資者的批覆》(國機資【2017】15號)。
(2)搭建員工持股平台。設置兩級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方式來實現間接持股。按各板塊的業績貢獻和戰略重要程度、各板塊人才對企業業績貢獻大小,分板塊核定持股人數和持股數量,共成立13個二級持股平台,由各板塊負責板塊內員工股份的分配,再經中國電器院決策層統籌平衡,保證員工股份分配的總體公平合理。
圖1 員工持股平台的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