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證券公司主要股東淨資產下限調為不低於5000萬元,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控人應報證監會核准

  金融界網3月19日消息 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及配套規定。

證監會:證券公司主要股東淨資產下限調為不低於5000萬元,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控人應報證監會核准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等。

  三是調整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變更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相關審批事項。

  四是對新問題予以規制,為新情況留出空間。包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完善控股股東變更為唯一股東的備案程序,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例外情形;進一步明確對上市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證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可以免除適用的條款等。

  五是證券公司設立時,中國證監會依照規定核准其註冊資本及股權結構。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證監會:證券公司主要股東淨資產下限調為不低於5000萬元,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控人應報證監會核准

  關於證券公司股東的要求:

  第一、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槓桿水平適度,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具備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規範,管理能力達標,風險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50%、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50%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五)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

  第二、證券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開展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相匹配;

  (三)入股證券公司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有利於服務其主營業務發展;

  (四)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推動證券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

  (五)對保持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防範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六)對證券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三、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具有顯著槓桿性質,且多項業務之間存在交叉風險的,其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持續盈利,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二)最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行業前列。

  第四、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500億元人民幣,淨資產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二)核心主業突出,主營業務最近5年持續盈利。

  第五、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情形;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處於整改期間;

  (二)不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三)不存在股權結構不清晰,無法逐層穿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權結構中原則不允許存在理財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不存在因不誠信或者不合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影響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且經營失敗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者認購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取得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

  非金融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指導意見;

  (二)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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