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 深交所網站日前公佈得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89號)顯示,2019年11月25日,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華高科”,000636.SZ)披露《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的公告》顯示,為了解決應收賬款賬目掛賬問題、延長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時間,風華高科通過粵盛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粵盛資產”)和寧夏順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順億”)配合操作,於2016年3月24日,由寧夏順億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原價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廣東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新宇”)、廣州亞利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亞利”)應收賬款合計約5470萬元;同時由風華高科出資5500萬元,購買粵盛資產委託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信證券”)發行的一項理財產品,約定投資標的為協議受讓寧夏順億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上述兩家公司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資產,寧夏順億與宏信證券就該收益權轉讓簽署《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合同》。宏信證券收到風華高科的資金後,即全部轉至寧夏順億。2016年期間,風華高科通過上述方法虛假轉讓應收賬款,少計資產減值損失,虛增利潤總額,致使其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宣宜辰、陳雷作為風華高科2016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簽字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未能充分勤勉盡責,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3條的規定。深交所希望宣宜辰、陳雷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風華高科於1996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79億股,持股比例20.03%。
公司2016年年報顯示,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簽字會計師姓名為宣宜辰、陳雷。
官網顯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於1927年在上海創建,是中國建立最早和最有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1986年復辦,2000 年成立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從業資格。2010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執業資格。2010年12月改制成為國內第一家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3條規定: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宣宜辰、陳雷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89號
宣宜辰、陳雷:
2019年11月25日,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華高科”)披露《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的公告》顯示,為了解決應收賬款賬目掛賬問題、延長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時間,風華高科通過粵盛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粵盛資產”)和寧夏順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順億”)配合操作,於2016年3月24日,由寧夏順億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原價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廣東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新宇”)、廣州亞利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亞利”)應收賬款合計約5,470萬元;同時由風華高科出資5,500萬元,購買粵盛資產委託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信證券”)發行的一項理財產品,約定投資標的為協議受讓寧夏順億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上述兩家公司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資產,寧夏順億與宏信證券就該收益權轉讓簽署《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合同》。宏信證券收到風華高科的資金後,即全部轉至寧夏順億。2016年期間,風華高科通過上述方法虛假轉讓應收賬款,少計資產減值損失,虛增利潤總額,致使其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你們作為風華高科2016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簽字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未能充分勤勉盡責,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3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們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