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依據,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監管作用,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的整體效能,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總則性規定,包括監管職責體系、派出機構履職原則;
二是明確派出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對機構、人員、業務等方面的監管;
三是明確銀保監會授權派出機構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償付能力監管、轄區內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等;
四是明確與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複議受理等;
五是明確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建立健全監管協調機制。
發佈實施《規定》是銀保監會依法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整體效能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公佈監管對象名單,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職責邊界,提升派出機構履職的透明度和規範性,提高監管效能。(經濟日報記者 武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