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個人消費貸期限不得超5年、經營貸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1月6日,銀保監會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即“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對於行業比較關注的個人貸款期限,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將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則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
此外,為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並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將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範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
國家有關部門對於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則將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辦理互聯網貸款又將如何適用“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中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關規定?
對此,銀保監會該位負責人表示,將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相關規定,辦理符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20年7月17日發佈。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