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兜售理財產品違規承諾保本保息,法院二審改判銀行賠償數萬本金及投資收益損失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有關於理財客户與銀行的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在本案中,客户在銀行的推薦下購買了理財產品,而未能達到其承諾的保本保息。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一審法院駁回客户要求銀行賠償的請求,但二審法院最終改判銀行需賠付相應損失。

裁判文書顯示,2016年6月和10月,裴某華在交行西便門支行理財經理、副行長申某的推薦和引導下,在得到交通銀行確保收回本金和4.5%、5%收益的承諾後分別購買了交通銀行推出的期限為1年的個人理財產品,並通過交通銀行的賬户分別支付了150萬元和301萬元的款項。

但上述產品到期後,裴某華所購買的理財產品本金僅存4404708.09元,損失105291.91元;所獲收益60元,而非交通銀行承諾的210450元,相差210390元。

2018年9月,裴某華便一紙訴狀將交通銀行北京西便門支行、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告上法庭,提出判令銀行方面賠償本金及收益損失的請求,

裴某華稱,在購買交通銀行的理財產品時,十分信任銀行信譽,明確表示了要購買的是該行的理財產品,且表明了保本、穩健的需求,最終是依據交行對其的承諾並在該行管理人員的帶領下購買了交行的理財產品。

交行方面則表示,無論是在櫃枱銷售還是網絡銷售的理財產品中,裴某華親筆簽署了理財產品業務申請表以及電子風險提示書。交行已經多次提示裴某華產品有風險,盡到了風險提示告知義務,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且進行了風險承受度評估,填寫了申請表,其完全清楚產品風險。

不過,裴某華表示,在申某推薦認購“債券6號”時,相關文件的簽字是申某讓籤的。對於保本保息的爭議,申某在給裴某華髮的微信中表述是“真的是裴姐,這個真的很穩妥,沒問題,你就踏踏實實拿你的5%”。

錄音中,交行北京市分行工作人員徐某對此予以印證:“我們當時的確是這麼認為的。”裴某華對及交行西便門支行行長翟某斌説:“反正是你是這麼承諾我的。”翟某斌説:“對。”翟某斌印證,裴某華認購案涉產品時申然對她做出的保本保收益的承諾,是交通銀行向客户承諾的。翟某斌説:“對啊,而且您當時在任何一個交行的機構網點,見任何一個客户經理,跟您説的都是這種話”當時,申某也在場,未提出異議。

從交行方面披露的信息來看,2016年6月20日,裴某華購買了兩筆長信諾信債券6號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長信產品的資產管理人是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交通銀行參與北京地區的銷售。

交行方面表示,其依法依規銷售金融產品,對於金融產品出現的虧損,不應由銷售方負責,即使要承擔損失,也應由資產管理人承擔。而在銷售產品前,該行已經依法依規進行了全面的風險提示。記錄顯示,裴某華在2014年3月19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間,先後在交通銀行做過5次客户風險承受度評估,評估的最低結果是平衡型,依照相關規定,其完全具備購買涉案金融產品的能力。

該案一審法院認為,裴某華在知曉並確認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有風險的前提下,其對本金有可能產生損失以及收益有可能未達預期應當有一定的預見性,且其理財本金並未顯著虧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裴某華的訴訟請求。

而一審判決後,裴某華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交行西便門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在向裴某華銷售案涉理財產品的過程中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二、交行西便門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數額。

據瞭解,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登記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了解客户、瞭解產品、將適當產品銷售給適當金融消費者的義務。

法院指出,本案中,交行西便門支行工作人員申某在向裴某華銷售16012號融通計劃產品時,在裴某華網銀截屏打印件上書寫“201710月底-11初1年4.5%”字樣,該表述含有向投資者傳達保收益的意思表示,對於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投資者極易造成誤導,其行為違反了適當推介義務。庭審中,裴某華稱該網銀截屏打印件即為其購買16012號融通計劃產品的唯一憑證。

另外,交行西便門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銷售16012號融通計劃產品時向裴某華提供過或提示裴某華閲讀過產品的相關銷售文件及合同,銀行不能以投資者可自行上網閲讀合同內容為由推卸自身的適當推介義務。

最終,法院對於裴某華的部分上訴請求予以支持,終審判決:交通銀行北京西便門支行、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裴某華支付投資本金損失105291.91元以及投資收益損失(以301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7年10月26日)。

某股份行某理財專區從業人士向藍鯨財經表示,理財是不能承諾保本保息的,而合規銷售、不承諾保本、不承諾固定收益,其實都是最基本的。

此前就有銀行從業人員告訴藍鯨財經,客户大多是基於銀行的信譽購買了理財產品,在出現損失的情況下,銀行也並不能完全推脱責任。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監管層也有意識嚴查嚴控,加大管理和監督,比如銀行工作人員不能誇大理財產品的收益,一經發現就嚴格查處。同時,實行“雙錄”規定,即銀行員工在對客户進行相關產品介紹時要進行錄音錄像,監管層也會對銀行業理財產品的銷售進行定期檢查。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在本案中,“雙錄”的時候客户也自己承認了接受產品風險。而對於客户理財產品虧損與銀行之間的糾紛,權責方面也比較難去界定,因為客户的風險評估合格,並且簽署了同意文件。

“這種糾紛其實發生過很多次,監管也是越來越嚴,但問題在於,不是監管能解決所有矛盾的。”該人士向藍鯨財經坦言,許多客户做風險評估按真實想法做就是A1、A2比較低的水平,但有的為了能夠擴大自己的投資範圍,在評估過程中並未結合自己真實的實際情況,當產生風險時,一系列糾紛也會相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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