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深化放管服改革紅利 券商公募迎“新春禮包”
◆ 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時,無需再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 新設基金公司變更實控人時,無需再提供無行政處罰及不良記錄證明
中國證監會最新一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顯示,證監會決定進一步精簡行政事項證明文件,取消20項證明事項以及51項非必要或重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券商公募等機構將從中受益。
進一步取消20項證明事項
《通報》明確,在前期清理52%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的基礎上,系統梳理現有46項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明事項,決定進一步取消20項證明事項,對7項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簡化2項證明事項,合計佔比63%。
券商申請從事保薦業務時,無需再提交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而是由審核部門自行通過公開渠道查詢核實;券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無需再提交擬任人身份證明文件,而是由申請人核實擬任高管人員的身份真實性;申請設立證券公司時,無需再提交證券公司股東、持股5%以上的實控人的證券或金融業務資格證明文件,由審核部門自行通過公開渠道查詢核實,但無法通過公開渠道查詢的,仍需提交;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時,無需再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由審核部門自行通過公開渠道查詢核實。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或公司實控人時,無需再提供股東所在地工商、税務等行政機關出具的最近三年沒有對其進行處罰及不存在不良記錄等證明文件,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商業銀行出具的信貸記錄證明文件,境外股東無需提交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國家和地區有關監管當局和司法機關處罰的説明,簡化後,境內機構僅需提供最近3年誠信合規情況説明(含人民銀行徵信報告,工商、税務誠信合規查詢文件等適當支撐文件)。
直接取消51項非必要或重複材料
《通報》顯示,證監會取消、簡化91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其中,直接取消51項非必要或重複材料,整合26項無需單列的申請材料,簡化14項申請材料。
證券公司增加證券保薦業務時,無需再提交董監高的姓名、性別、學歷、民族、籍貫、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學習經歷、工作經歷,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情況等信息,以及指定聯絡人的姓名、職務、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資格時,無需再提交註冊會計師提供的資本證明文件、公司章程、高管及主要業務人員學歷證明文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時,無需再提交《同意證監會對股東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以及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基金管理公司申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時,無需再提交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投資、交易、清算等技術準備情況。